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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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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二十七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2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共510,000元。另外,積金局今天代18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9名僱主追討逾港幣21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2名僱主頒布判令,2名與訟人,包括溢朗第一貨運有限公司及生昌柯式印刷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32名及6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23,426.70元及187,705.40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4名與訟人,包括基雅巴士有限公司、吳潤錦經營的承達工程公司、陳素吟經營的和興行及張偉倫、張偉東經營的和興行,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226.73元、29,863.68元、11,714.03元及10,29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5名與訟人,包括均利運輸有限公司、賴超明經營的明豐製衣廠、東南中港運輸有限公司、郭癸鏞及李麗嫦經營的義發紡織公司,及Real Dragon Investment Limited經營的Rico Bistro,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6,234.96元、45,091.96元、20,229.72元、13,119.25元及4,611.0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160元、120元、120元、110元、160元、230元、110元、110元及430元。



2006年6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