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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代三名僱員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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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二十六日)代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港幣6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基雅巴士有限公司及經營新翠景食堂的羅錦全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3,589.86元及33,407.4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與訟人新大洋投資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42.3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60元、160元及200元。



2006年6月2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