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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提醒公屋租戶切勿作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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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提醒公屋租戶,當因應依據房屋條例所提出的要求而呈報的各項資料時,必須如實填報,因為作出虛假陳述可能會被檢控。

  較早時一名公屋租戶於申請h外調遷時,因為明知而作虛假陳述,於觀塘裁判法院認罪及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共一萬三千元。

  該名租戶與四名家庭成員居於一個室內面積29.26平方米的公屋單位,他在二○○四年六月透過自願h外調遷計劃申請h外調遷。

  該名租戶在申請表上聲稱其已婚女兒仍屬單身,刻意隱瞞其女兒已婚的事實。由於隱瞞女兒已婚而將女兒包括在申請書內,從而得到較佳的成功機會,他其後於二○○四年十二月獲房屋委員會編配一個室內面積45.79平方米的公屋單位。

  該名租戶又在二○○五年一月的一次入伙收樓會面中,再次向物業服務公司的助理物業經理作出虛假陳述,聲稱其已婚女兒仍屬單身。

  房屋署發言人說,根據房屋條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的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06年6月25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1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