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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正《200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第2及3條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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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0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第2及3條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的第2及3條,這兩項修正案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第2條的修正主要關乎修訂「執行董事」、「成員」及「非執行董事」的定義。

  我們需要作出這些修訂,藉以清楚訂明執行董事或非執行董事作為證監會成員,在署理主席期間,是不會因為署理主席的身份,而失去在證監會內原有的身份。

  至於我動議修正的第3條,其主要目的是要把主席在現行條例下的若干法定職能轉移或伸展至行政總裁的職位;以及因應向行政總裁授予法定職能而需要作出的相應修訂。例如 -

  因應行政總裁被賦予法定職能,我們需要明確訂明證監會的組成包括行政總裁在內。

  由於行政總裁將獲賦予法定職能,在法例中訂明行政總裁職位出缺時的署任安排,在法律上亦屬合宜的。我因此建議在附表2第1部加入新的第9B條,以訂明「如證監會行政總裁在任何期間因傷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因由而不能擔任行政總裁,行政長官可指定一名證監會執行董事在該段期間署理行政總裁職位;行政長官亦可隨時撤銷該等指定。」

  此外,我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2第1部第14條,訂明除證監會的主席、副主席或任何兩名其他成員外,行政總裁也獲賦權召開董事局會議。

  關於計算證監會董事局會議的法定人數,經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建議修正條例草案,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2第1部,加入新的第16A條,以訂明為根據第16條組成法定人數的目的而言,證監會主席須被視為一名該會非執行董事計算。另外,署理該會主席職位的執行董事或非執行董事,就計算第16條的法定人數時,只會被計算一次。

  我亦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2第1部第27條,訂明除主席及兩名其他執行董事外,證監會行政總裁亦須加入諮詢委員會;以及行政總裁亦應獲賦予權力召開證監會諮詢委員會會議。

  以上兩項修正案已在法案委員會作出討論,並獲法案委員會支持。

  我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當局建議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