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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0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新訂的第1A條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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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二讀《200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新訂的第1A條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我新訂的第1A條,藉以修訂主體法例第11(1)條,以規定行政長官在向證監會發出書面指示前,須諮詢證監會行政總裁(而不是根據現行條文諮詢證監會主席)。修正案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由於證監會主席的職責在職位分拆模式下會有所更改,我們認為有需要把主席在第11條的法定職能轉移至行政總裁,以確保有關職能獲妥善執行。

  就余若薇議員稍後將會動議增補新訂的第1A條,以規定行政長官在向證監會發出書面指示前,必須諮詢證監會主席和行政總裁,政府當局有以下回應。

  政府當局已在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上,多次討論行政長官在行使這項保留權力前的諮詢安排。經過仔細研究,政府當局及證監會均認為當局的建議修訂,即是諮詢行政總裁(而非主席)的方案比較可取及切實可行,理由如下:

(一) 自證監會於一九八九年成立以來,條例第11(1)條從來都沒有被引用過。該條文賦予政府一項最後可予行使的保留權力,讓政府在最緊急及極端的情況下,推行必要的措施;這些情況可能包括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或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可能受到突如其來及意料之外的威脅。如規定行政長官在向證監會發出書面指示前必須同時諮詢證監會主席及行政總裁,便會不必要地限制行政長官在緊急情況下向證監會發出及時指示的靈活性。

(二) 行政總裁作為證監會執行管理層的主管,會負責該會的日常運作,因而最能了解證監會的詳細及日常運作。因此,證監會認為,行政總裁會是最合適的人選,特別是在緊急的情況下,就行政長官擬發出的書面指示是否可行,向行政長官作出回應或提供意見。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建議修訂第11(1)條,以訂明行政長官在向證監會發出書面指示前須諮詢行政總裁。經考慮個別議員提出的寶貴意見,我們會在行政總裁的職責表內規定行政總裁有行政責任按情況所需,在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前諮詢證監會主席及其他成員。

  政府當局希望強調,向證監會發出書面指示,是一項不會輕易行使的保留權力,而該項權力必須在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條所載的下述法定限制下才可援用,即 -

(a) 發出書面指示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以及

(b) 發出書面指示,必須是為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達致證監會的任何規管目標或執行該會的任何職能。

  我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當局建議的修正案。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