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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200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謹在此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及其他議員,在過去一年多以來就本條例草案作出了很仔細的審議,並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使到本條例草案可以更為完善,並得以在今天恢復二讀。
香港雖然只是一個七百萬人的城市,但我們的證券市場以市值計算是全球第八,亞洲第二。在維持及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上,大家都知道,證監會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這一點,余若薇議員在她的演辭曾提出,政府亦絕對認同。近年,全球包括香港的證券市場繼續急速發展,衍生工具及新興產品越來越多,亦越來越複雜。證監會在發展和規管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工作上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政府、公眾以及各位議員,都希望證監會在現有基礎上繼續不斷進步,使香港金融市場更具競爭力。
為進一步提升證監會的管治和公信力,並且加�L訂定方向和策略的工作,使香港金融體系更能應付不斷發展的市場和環境轉變所帶來的挑戰,我們在去年四月向立法會提交《2005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將現時證監會執行主席的職位分拆為非執行主席及行政總裁。在分拆後,證監會的董事局會由非執行主席領導,而證監會的執行工作則由行政總裁負責。這建議可以讓證監會主席專注於有關證監會整體工作方向、政策及策略事宜;以及讓主席可以獨立於執行管理層,從而加強內部制衡的機制。這建議與本地及國際的最佳企業管治模式是一致的。香港其他的金融規管機構,例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等,已經實施了職位分拆的模式,而且運作良好,所以香港本身已有這方面的成功經驗。此外,很多其他機構,例如機場管理局、九廣鐵路公司及地鐵有限公司等,亦已實施了這種管治模式。我們的建議亦參考了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把主席職位分拆的經驗。
剛才劉慧卿議員提到,她出席了一個研討會,是會計師公會的研討會,與會者亦讚證監會現在做得很好。我想告訴劉慧卿議員,當會計師公會到立法會表達意見時,是贊成證監會將主席和行政總裁兩個職位分拆的。另外,我剛才聽到多位議員表示,「好好地」為何要分拆呢?做政府真是困難,我們看到有一些東西是可以再進步的,我們便提出,這樣又被說成我們「無端端」提出這些東西,很多陰謀論。我覺得這是無意思的;我們是希望證監會做得更好,我們是希望香港的金融市場繼續發展。這是政府的既定政策,我相信每一位市民都是支持的,我們要將這模式做得更好,為何還要批評呢?我真是摸不�蚗Y腦。但這不重要,無論如何,我只是想說,這分拆的模式,無論在法案委員會,或在財經事務委員會上,都是得到很多團體贊成的。在財經事務委員會,有二十個團體曾出席表達意見,大部分是贊成的,只有一兩位不贊成。我閱讀過會議紀錄,是法案委員會的紀錄,因為剛才余若薇議員、劉慧卿議員都提及法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有八位人士提交意見,只有一位人士我說的是「人士」是反對的,其他七位都贊成。這七位人士當中包括一些很有名望的機構,而香港律師會是贊成的。例如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即詹培忠議員代表的界別都贊成。這些人士應該是最清楚的,他們理應最清楚甚麼是最佳的管治模式,所以我今日亦覺得很奇怪,何以多位律師或法律界人士是如此反對。
條例草案的內容,就是將分拆了主席的職位及相關的安排訂定在條文內,現在讓我講解一下條文內容給大家知道:
(a) 使證監會主席不再被視為該會執行董事;
(b) 規定證監會非執行董事的人數須超逾該會執行董事的人數;
(c) 使證監會非執行董事亦可獲委任為該會副主席或獲指定署理證監會主席職位;
(d) 明文規定證監會主席、副主席及行政總裁具有該會指派予他們的職能;及
(e) 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法案委員會對主席職位分拆後的分工及安排表示關注。我們在聽取委員的意見後,與證監會進行了仔細研究,最後達成分工安排的共識。分拆職位後的主席將領導證監會董事局,制定證監會的整體方向、政策及策略;至於行政總裁,則對證監會的日常運作負起整體行政責任。由於主席不會參與證監會的日常運作,主席在履行若干職責時,需與行政總裁緊密合作。例如,主席須與行政總裁協力確保證監會的主要事項獲董事局在適當時候討論,並確保董事局有足夠的支援,以及獲提供所有需要的資料,藉以作出決定。他們亦需要一同就證監會的政策與有關人士溝通。在本地和國際層面,主席及行政總裁亦會共同分擔代表證監會的任務。
主席作為證監會的一份子,正如其他執行及非執行董事一樣,會繼續執行及履行證監會的法定職能,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2第2部所載的不得轉授的職能。
所有重要政策都如現時一樣,繼續交由證監會董事局討論及審批。董事局會繼續履行《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不得轉授的職能,並會繼續獲得有關證監會財政狀況的匯報及每月財務報表。各分部人員亦會繼續在有需要時出席董事局會議,解釋政策建議及報告重要的運作及規管事宜。
有關政府當局與證監會就主席及行政總裁的角色和職責的擬議分工詳情,法案委員會已作出深入討論。有個別委員曾一度提議在法例中硬性訂明證監會主席與行政總裁的角色及職責,政府當局與證監會經仔細考慮後,認為此做法並不適宜,因為這些職務及職責會隨時間及金融市場的發展而演變。此外,在法例中就工作及職責的區分作出規定,會不必要地導致證監會日後的工作區分欠缺彈性。我們亦未有在其他本地法定機構或外國的證券監管機構,發現將主席及行政總裁的職責及分工寫進法例的例子。法案委員會經詳細討論及參考其他外國經驗,包括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分拆主席職位的經驗後,亦接納了政府的意見。儘管如此,為確保主席及行政總裁充份理解各自的角色和職責及提高透明度,我們會將這些詳情隨附於主席及行政總裁的委任書,證監會並會將這些資料公開上載於該會的網頁內。
此外,鑑於分拆模式所帶來的改變,尤其是主席不再被視為執行董事,以及其行政職務將轉移到行政總裁所帶來的改變,我將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一些修正及新增條文。擬議的修訂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關於主席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特定法定職能/權力。我們認為有需要把主席在現行條例下的若干法定職能轉移或伸展至行政總裁的職位。第二類擬議修訂是關於向行政總裁授予法定職能而需要作出的相應修訂。
在審議草案期間,有委員對主席的獨立性和會否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表示關注。為了確保主席的獨立性和避免利益衝突:
(i) 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保密及處理防止利益衝突的條文,以及證監會的內部操守準則會繼續適用於分拆職位後的主席;
(ii) 此外,我們會額外要求證監會主席在任職期間,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參與與上市公司及由證監會規管的人士或機構有關的重大商業交易。
我們會將這些規定納入主席的委任條款內。準主席必須同意遵守這些規定,其委任始告生效。我們相信以上建議能有效確保主席的獨立性和避免利益衝突,並有助提升證監會的公信力。
此外,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法案委員會對挑選證監會主席的程序、主席的薪酬等事宜,亦有作出深入的討論。我希望在此作簡單的闡釋。根據現行法例,證監會主席的委任,是由行政長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作出。委任會按照現時諮詢和法定機構的委任制度進行,其基本原則是按候選人的才能作出委任。換句話說,是用人唯才。我們認為證監會主席必須:
(i) 熟識香港情況;
(ii) 對本地的營商環境及金融和證券市場有豐富的經驗或相當的認識,以及
(iii) 對國際金融市場有認識或經驗。
所以,吳靄儀議員毋須擔心,我們不用找一個業餘,即你用英文所說的「amateur」,擔任證監會主席的。無論由哪位人士擔任這職位,都要符合這幾個條件;這是基本的條件。
另外,在釐定未來證監會主席的薪酬水平時,最重要的原則是,證監會主席是服務社會而非受聘於證監會。從很多法定組織的任命可看到,有不少人都是本�茠A務社會的精神,竭盡所能,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擔任薪酬不多甚至是沒有薪酬的公職。我希望劉慧卿議員不要貶低這些人士,遇到這些情況,就說他們是「公子哥兒」,說他們是有目的,我覺得對這些有心的人士不太尊重。我們相信,有關合適人選在決定是否接受委任時,薪酬並不是一個主要的考慮因素。有如各位立法會議員,你們的薪酬這樣低,亦願意花這麼多的時間為香港工作。吳靄儀議員剛才亦提到,對第11條發表了很多意見,我想解釋一下。政府當局認為,第11條有助我們履行維持香港整體金融體系穩定性的最終職責。
第11條是賦權行政長官在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向證監會發出書面指示。行政長官向證監會發出書面指示是現行法例賦予的後備權力,而沿自已被廢除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11條。
第11條的目的是要確保規管架構的有效運作。根據《基本法》第109及1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責任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制定有關政策及法規,並依法規管。現時,證券市場的規管是以一個三層規管架構來進行,即由港交所作為前�迅W管者,再由證監會擔當法定監管者,而政府要確保證監會規管有效和與其他規管機構有充分協調。雖然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日常規管由證監會負責,但政府最終仍須承擔整體的責任。對於維持香港整體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公眾也期望政府背負最終的責任,這是合理的期望。在緊急情況下向證監會發出合符公眾利益的指示,是要確保這三層規管架構有效運作。
我必須再次強調,第11條是備用的權力,只有在非常緊急的情況下,政府才會運用這項權力,以保障公眾利益。
這項制衡安排,在香港憲制及規管架構下,是必須和適當的,並且有助政府履行責任。
主席女士,最後,我希望指出分拆建議由二○○四年底提出至今,已經過一年半時間的公開討論,法案委員會亦用了一年多的時間作出仔細審議。建議是獲得證監會、絕大部分的業界和專業人士的支持。今日有些議員說,我們這個證監會主席是「度身訂做」,意味�荍畯怓O為某一個人製造這個職位。但我想對各位議員說,今日政府是不會宣布由哪位人士擔任這職位。換句話說,這個「度身訂做」的陰謀論是不成立的。證監會主席將獨立於執行管理層,從而加強證監會的內部制衡。我們希望董事局在非執行主席的領導下,並會在監察執行管理層的工作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雖然今日有議員提出反對,我衷心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這項條例草案,以及我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