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以色列)令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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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六月十四日)動議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以色列)令》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一項議案,即有關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以色列)令》的決議案。稍後,我將動議另一項有關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波蘭)令》的決議案。
                 
  香港致力參與國際間在打擊嚴重罪案方面的合作。我們為此一直擴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雙邊協定網絡。這些協定加強國際間在打擊跨國罪案方面的合作,並確保締約雙方互相提供對等協助。到目前為止,我們已先後與其他二十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有關的雙邊協定。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提供了落實這些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所需的法定架構,使我們可以就調查和檢控刑事罪行向外國司法管轄區提供或取得協助,包括錄取證供、搜查和檢取、交出物料、移交有關人士提供協助和沒收犯罪得益。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條例制定兩項命令,以落實香港與以色列及波蘭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所簽署的雙邊協定。這兩項命令把條例訂明的安排,適用於香港與以色列及香港與波蘭之間,使我們可以按照條例訂明的程序及協定的規定提供或取得協助。這兩項命令與條例的規定實質上一致。不過,由於各司法管轄區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法例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命令需要對條例的部分條文作出變通,以反映個別司法管轄區的處事常規。為了使香港可以履行個別協定下的責任,這些變通是必需的。有關就以色列及波蘭的雙邊協定作出的變通,已撮述於兩項命令的附表一內。

  立法會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已在三月的會議審視了這兩項命令。政府當局已向小組委員會詳細解釋了與命令相關的事宜,包括提供協助的範圍、被移送的人的法律權利、拒絕提供協助的理由等。

  就香港與以色列簽訂的協定而言,小組委員會關注到拒絕提供協助的理由是以酌情的方式載列。小組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承諾,即使以色列可酌情考慮是否因有關理由拒絕提供協助,如根據香港法律香港作為被請求方,必須因這些理由拒絕提供協助,則香港不會向以色列提出涉及這些理由的請求。

  正如政府當局向小組委員會解釋,有關條文的草擬方式,是考慮到根據以色列的法律,所有拒絕提供協助的理由均是酌情理由。事實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規定,香港只可就違反香港法律的刑事罪行提出協助請求;有關規定連同協定的有關條文將會要求香港在向以色列提出協助請求時,必須清楚述明請求的目的、所涉及的刑事罪行和有關法律、所需協助的性質、及與有關刑事調查或檢控的關連。就此,香港必須真誠地履行所簽訂的雙邊協定,如香港法律規定的任何強制性拒絕理由適用,則香港也不大可能會明知而提出請求。舉例說,如某人已因同一罪行在以色列被定罪、裁定無罪或赦免,香港不會向以色列提出有關請求,因為其後在香港試圖進行的任何檢控將會是徒勞無功。

  小組委員會已於今年五月十二日就審議兩項命令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作出了匯報。在此,我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及其他成員支持我把這兩項命令提交立法會通過。

  為了加強與外國司法管轄區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的合作,制定這兩項命令,使有關的雙邊協定得以執行,是十分重要的。

  我現在懇請議員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以色列)令》。我將於稍後動議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波蘭)令》。

  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