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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綜援計劃居港七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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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四年一月收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申請資格,成年申請人的居港年期規定由1年提升至7年,但社會福利署(社署)可酌情豁免該規定。本人獲悉,一些極需經濟援助但居港未滿7年的人士,在提出綜援申請後兩年,仍未接獲社署的回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社署在上兩個財政年度每年分別接獲、酌情批准和拒絕了多少宗這類綜援申請;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數目,以及他們撤回申請的原因;

(二)鑑於上述居港年期規定已實行超過兩年,政府會不會予以檢討;及

(三)社署處理這類綜援申請平均及最長需要多少時間;有沒有因考慮行使酌情權而令處理這類申請的時間增加?

答覆:

主席女士:

  按由人口政策專責小組提出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居港七年的規定,市民必須在香港居住滿七年,才可享用以大量公帑、不用供款的社會福利。訂定這項原則主要的目的,是確保在合理的基礎上提供由政府大量資助的社會服務。

  綜援計劃的申請人均無須供款,有關經費全部來自政府一般稅收,我們一方面須平衡社會各界利益,顧及社會保障服務的長遠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在需求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我們更須合理地分配公共資源。居港七年也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一般要求。

  很多新來港人士都有工作能力,政府鼓勵他們自力更生,在真正有需要時才動用公帑照顧他們的生活,是正確的做法。無論新移民來自何地,政府亦應鼓勵他們在來港前為自己的生計未雨綢繆。再者,現時大部分已發展國家都規定,要享用無須供款的社會福利,均須符合居住年期的規定。

  政府於二○○四年一月一日落實綜援計劃下居港規定前,已就有關規定一事諮詢公眾、立法會、各個諮詢委員會,以及區議會正、副主席。現就提出問題逐一答覆如下:

(一)對於生活有真正困難的人士,社會福利署署長會行使酌情權,豁免就提供社會保障福利實施的有關居港規定。社會福利署(社署)在二○○四/○五及二○○五/○六年度中分別接獲1 665及3 856宗涉及居港未滿七年的人士的綜援申請。有關的數字臚列於附表。

  社署職員在處理每宗綜援申請時,都會向申請人解釋有關的申請手續和居港規定。大部分申請人在知悉未能符合有關的申請準則及條件(包括資產和入息限額、居港規定及可全職工作成人須要遵守的附加準則等)後選擇撤銷申請,他們無須提供任何理由,因此社署並不知道他們自動撤銷申請背後的原因。

(二)我們無意改變綜援居港年期的要求。事實上,在實施居港七年規定的同時,我們放?了要求,令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不受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亦可申領綜援。在執行上,社署不時檢討各項對社會福利津貼受助人所提供的服務,包括綜援審批綜援個案的程序,並會按照需要作出改善。

(三)在一般情況下,如申請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資料,有關手續可在四星期內完成。遇有特別的個案,調查時間可能較長。社署並沒有收集處理涉及居港未滿七年人士的綜援申請需時多久的統計數字。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