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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播放預先錄製的資訊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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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在公共巴士、小巴及九廣鐵路列車的車廂的電子廣播屏幕定時播放資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外國對類似上述廣播設備的規管;若有,會否參考外國的做法,加強規管上述的資訊廣播;

(二)會否考慮設立渠道,接受有關乘客受到上述廣播滋擾或廣播內容失實的投訴;若會,投訴數字會否成為批准有關機構或經營者延續專營權或牌照的考慮因素之一;

(三)會否考慮強制有關機構或經營者必須在其車廂內指定合理的靜音範圍,才可裝設電子廣播設備;及

(四)會否考慮修訂《廣播條例》,規管車廂廣播的資訊?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我們未有特別研究外國對在交通工具上安裝資訊播放設施的規管。現時在香港的公共巴士及小巴上安裝資訊播放系統,例如電子顯示屏幕的物料及安裝位置等,是受《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監管。政府在授予各專營巴士公司新的專營權時已加入條款,規定巴士公司在其巴士上安裝資訊播放系統前須取得運輸署批准。在小巴方面,簽發給營辦商的客運營業證亦要求營辦商須事先取得運輸署批准,才可在其小巴上安裝資訊播放系統。至於鐵路方面,在車廂內推出資訊播放服務前,亦必須向環境運輸及工務局轄下的鐵路視察組及運輸署證明有關的服務不會影響鐵路的正常及安全運作。

  此外,在節目內容方面,根據現行法例,營辦商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播放預先錄製的資訊節目內容,須符合《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的要求。在播放節目前,有關的機構須將節目送交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審核。

(二) 現時,如乘客認為公共交通工具內的資訊節目音量過高或構成滋擾,可透過現有的各個渠道作出投訴,例如運輸署、交通投訴組、政府熱線及有關公共交通工具營辦商等。當局接獲投訴或乘客的意見後,會要求有關營辦商跟進及落實改善措施,包括調節播放音量、改善音響質素,及改善靜音區的安排等。就巴士及專線小巴上資訊節目音量而言,運輸署會作突擊檢查,若調查發現音量過高,該署會要求有關營辦商作改善。

  在審批巴士專營權及專線小巴服務牌照申請時,政府會考慮有關公司的整體服務表現及繼續提供良好交通服務的能力,而乘客對巴士及專線小巴服務營辦商所作的投訴(包括就資訊播放服務的投訴)亦是考慮因素之一。至於九鐵方面,政府會監察乘客對鐵路服務(包括資訊播放方面)的意見,如有需要,會要求鐵路公司作出相應的改善措施。鐵路公司亦會不時檢討服務,務求不斷作出改善。

(三) 當局在公共交通營辦商在車上提供資訊播放服務時,已要求它們必須充分顧及乘客的不同需要。就此,現時設有資訊節目播放的大部分公共交通工具均已設有靜音區。

  專營巴士的下層車尾部分劃設為靜音區,而下層亦只設置一個揚聲器播放資訊節目的音響。至於九廣鐵路,東鐵設有兩卡靜音車廂,並把頭等車廂的其中一端劃為靜音區;而西鐵及馬鐵,亦各設有一卡靜音車廂。這些靜音列車車廂均設於列車的中間位置,而月台以至車廂內均有指示,方便乘客識別及選擇。

  專線小巴方面,雖然車廂面積不容許設立靜音區,但營辦商必須為每個揚聲器加設開關掣,讓乘客有所選擇。

(四) 現時,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在香港向住宅或酒店房間提供電視節目服務須領有牌照,但純粹在公眾地方展示的電視節目,包括戶外媒體,並不受《廣播條例》規管。據我們所知,未有先進國家或地區內的司法管轄區將戶外媒體當作廣播服務般規管。我們認為修訂《廣播條例》以規管戶外媒體並不合適。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