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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保障遊學團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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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孝華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機構藉《旅行代理商條例》的灰色地帶舉辦遊學團,而目前有兩成遊學團並非由註冊旅行代理商舉辦,這些遊學團的參加者將不受旅遊業賠償基金所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當局接獲有關遊學團的投訴總數,以及其主要投訴內容;

(二) 有何措施杜絕無牌旅行代理商,以保障遊學團參加者;及

(三) 會否考慮強制要求遊學團必須由持牌旅行代理商舉辦,並由持有領隊證的人士帶隊;若會,當局計劃何時落實有關規定;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三年(2003年1月至2006年5月),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所接獲有關遊學團的投訴如下-

年份         投訴數目
2003          2
2004          23
2005          3
2006(截至5月底)     1
總數          29

  以上投訴全部涉及懷疑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

(二)及(三)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條例)第4條的規定,任何在香港經營以下業務,需要向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註冊主任)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

(a) 代另一人獲取在旅程中以任何運輸工具提供的載運,而該旅程從香港開始,其後主要在香港以外進行;或

(b) 代另一人獲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不超過14天)。

  如註冊主任發現有任何機構涉嫌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會即時跟進,並在有需要時將有關個案轉介警方作進一步調查。任何人士違反有關條例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

  在考慮某舉辦遊學團的機構有否涉及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時,註冊主任會根據上述條例的定義,同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該機構是否以這類活動作為核心業務(例如該活動的頻密程度,舉辦活動的動機),是否以商業模式經營(例如是否以謀利為目的),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等。

  條例本身已訂明經營那些業務屬於旅行代理商業務,並規定在經營該些業務前需要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條例的原意並非要規管那些不是以商業模式經營旅遊業務,和不是以此作為其核心業務的機構。以遊學團為例,不少是由本港的大學或中學與外地大學或學校合作,在學校的長假期時,利用外地院校的設施及師資為本地學生安排學習與交流活動。因此,我們認為並不適宜強制要求所有舉辦遊學團的機構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或強制有關的工作必須交由旅行代理商辦理。不過,從保障消費者角度而言,註冊主任、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及消費者委員會一向鼓勵家長在為子女選擇報名參加遊學團前,應多搜集資料。假使有關的舉辦機構並非持牌的旅行代理商,亦未有委託任何持牌旅行代理商作出安排,家長須考慮該機構在舉辦遊學團方面的經驗及能力;並須按自己的需要,為子女購買旅遊保險。

  至於旅行代理商方面,為了進一步提升它們所辦理的遊學團質素,議會已於今年三月發出《經營遊學團守則》,詳細列出它們在舉辦遊學團時需要注意及遵從的事項,例如必須指派持證領隊陪同,並註明領隊與團員的比例;以及向消費者提供詳盡的遊學團資料,如接待單位、上課和課外活動安排、住宿的地點等。該指引亦參考及夾附了由教育統籌局所發出的《境外遊學活動指引》。議會會密切留意旅行代理商安排遊學團的情況,確保它們遵從有關指引。根據議會的規定,如會員違反議會的指引,可被議會警告及罰款,屢犯者更可被暫停或撤銷會籍,其牌照亦會因此而被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暫時吊銷或撤銷。

完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