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有條件租約」政策靈活處理公屋租戶申請離婚時的住屋安排
***************************

  房屋署會視乎個別情況,依據常理,以靈活方法處理因離婚而引致的住屋安排問題。

  房屋署發言人在回應傳媒查詢公屋租戶分戶政策時表示,房屋署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修訂「有條件租約」政策,把涵蓋範圍擴大至已提出離婚呈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包括沒有子女的配偶;以及離開婚姻居所而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的配偶。

  若公屋租戶夫婦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要分居或另覓居所,即使沒有子女,均可透過「有條件租約」計劃暫時入住出租公屋,直至離婚手續辦妥為止。自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以來,房屋署共處理了約300個「有條件租約」個案。

  不過,這些租戶仍須經社會福利署的專業評估及推薦,核實為真正有住屋需要及極需援助者,房署才會向他們批出「有條件租約」。

  發言人說:「為確保公屋資源能公平及有效地運用,新修訂的『有條件租約』政策規定所有『有條件租約』的受惠人士,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輪候冊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和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方可在法庭頒發離婚判令後,獲考慮把『有條件租約』轉為正常租約。」

  他說:「一般而言,房屋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獲法庭判予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如法庭判予共同管養權,則租約將撥歸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

  發言人續稱,沒有獲判子女管養權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然而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或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

  有家庭糾紛的公屋租戶,可以向房屋署要求分戶,雖然房屋署一般不會接納租戶分戶的要求,以確保公屋資源合理分配,但租戶如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房屋署可按其特殊情況作個別考慮。過往三年,超過220名租戶獲批准分戶,以協助解決他們的家庭糾紛事宜。



2006年6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