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律師出庭發言權諮詢文件
***********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今日(六月七日)就律師出庭發言權發表諮詢文件。工作小組的主席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成員包括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法律政策專員、大律師、律師、以及一名社會知名人士,而後者是以非法律專業人士身分出任小組成員的。工作小組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成立,以考慮目前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應否擴大,及如果認為應該擴大,則亦考慮應如何訂定機制,將擴大的出庭發言權賦予律師。

  諮詢文件解釋,香港的法律專業是劃分為大律師和律師兩系的。基本上,兩系之間的主要分別,是在於大律師專職負責訟辯工作,在香港的任何法庭之上均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而律師則不然。不過,律師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以及在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的內庭聆訊中,是享有出庭發言權的。

  諮詢文件指出,贊成與反對擴大律師出庭發言權的論據,爭辯已有多年,大致上來說,正反論點可歸納如下:

* 擴大出庭發言權支持者的論據,是這樣會令長於訟辯的律師人數增加,競爭大了便可以減輕訴訟費用,而消費者也可以有更多選擇。

* 擴大出庭發言權反對者的論據,則是這樣會對大律師行業的存在造成威脅,並且會令庭上訟辯的整體水平降低。

  工作小組表示,進行研究時的指導原則如下: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無疑是唯一的考慮準則。為了符合公眾利益,庭上訟辯必須是高水平的,而增加有能力達到這個水平的出庭代訟人的人數是符合公眾利益的。要做到這一點,便應讓可能對訟辯富天份且具興趣的律師加入訟辯行列,以增加出庭代訟人的人數,但這樣做必須基於一個前提,那就是不會令需由律師轉介案件而又自成一系的大律師行業在維持業務方面承受難以接受的風險。以此為前提,是因為公眾要求高水平的庭上訟辯,而大律師行業作為滿足此要求的主要途徑,對香港是貢獻良多的。因此,維持強大的大律師行業是必需的。

  為徵詢社會各界人士對諮詢文件所提出的各項問題的意見,工作小組特別提出了一些特定的問題供大家考慮,以收集思廣益之效,而這些問題已有在諮詢文件中列明。諮詢文件可向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的秘書索取,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二樓228室。

  諮詢期至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