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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培訓機構推廣與課程無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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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馬力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書面回覆:

問題:

  據報,有多位展翅計劃的學員投訴,指提供有關培訓課程的機構的職員曾要求他們參加於本年五月一日的遊行活動。關於舉辦由公帑資助的培訓及再培訓課程的非政府組織,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有關當局有否接到學員就類似上述情況提出的投訴;若有,投訴的詳情;及

(二)當局有何措施確保培訓機構不會乘機推廣與培訓或再培訓課程無關的活動,以及在甄選培訓機構時,會否考慮有關機構過去在這方面的表現?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現時由公帑資助並由非政府組織承辦的培訓及再培訓課程,主要包括僱員再培訓計劃下的各類培訓及再培訓課程、教育統籌局統籌的技能提升計劃、勞工處推行的展翅計劃及青少年見習就業計劃,以及社會福利署(社署)推行的深入就業援助計劃課程。在過去三年內,當局並沒有接到上述課程學員投訴被有關培訓機構要求?加一些與培訓無關的活動。

(二)為確保課程不會被利用作其他用途,僱員再培訓局(再培訓局)在向有關培訓機構發出的指引中訂明,不可使用「僱員再培訓計劃」及「僱員再培訓課程」等名義協助進行或合辦任何政治性活動或社會運動。該局在甄選培訓機構時,亦會考慮機構的辦學目標、提供培訓課程的經驗及往績、行政管理系統等一系列的因素。如獲悉培訓機構要求學員參加一些與再培訓無關的活動,再培訓局必會慎重考慮應否繼續批准該機構承辦再培訓課程。

  至於技能提升計劃方面,計劃的秘書處在給各培訓機構的行政指引及核准標書文件中均列明,所有成功申請開辦課程的培訓機構在宣傳課程時,不能推廣及宣傳與課程無關的活動;而有關課程的宣傳活動亦必須先獲得秘書處的批准。在遴選培訓機構的程序中,亦有加入培訓機構的過往表現和學員的意?作為評選的準則之一。

  勞工處每年均會為展翅計劃及青少年見習就業計劃進行招標,挑選合適的培訓機構提供課程。有關的審批工作按照各項既定的程序及準則進行。勞工處會考慮機構提供培訓的經驗及往績,亦會對有關課程進行質素審查。勞工處並不同意培訓機構安排學員非自願參予任何與計劃完全無關的活動。培訓機構如未能根據計劃規定切實為學員提供服務,將可能被警告或取消以後提供服務的資格。

  社署委託非政府機構營辦深入就業援助計劃下的各個項目,內容包括就業選配、工作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等,以協助失業的綜援人士克服就業障礙,重投社會工作。所有項目均由「計劃評審委員會」審批,成員包括撥款機構、社署及其他政府部門的代表。委員會會考慮申請機構的計劃建議書是否切合深入就業援助計劃的宗旨和目標,以及過去提供就業援助服務的經驗和成效等。社署並不同意營辦機構安排受助人參與任何與就業援助無關的活動。如有任何機構違反與社署簽署的服務協議條款,將有可能被終止服務合約。社署職員亦會定期到各機構審查所有服務的記錄和有關資料,並定期約見參與計劃的綜援受助人,聽取他們的意見,以確保服務質素。

  上述各機構及部門均設有足夠渠道,供學員及各界人士就課程的安排及其他事宜提供意見及作出投訴。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