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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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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去年暑假開展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課後計劃),向申請的學校及與學校合作推行計劃的非政府機構發放現金津貼。該計劃在下學年將作出修改,除現行校本津貼外,會加入區本計劃。政府會在7500萬元經常撥款中預留2500萬元推行區本計劃,其餘款額則用作校本津貼,為計算校本津貼額而訂的每名合資格學生的每年津貼額上限,則由去年的3600元削減至下學年的200元。此外,雖然課後計劃的服務對象是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及學生資助計劃全額津貼(學生資助)的小一至中七學生,但學校亦可酌情將不超過預留給課後計劃服務對象的10%名額,給予有需要但沒有領取綜援或學生資助的學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課後計劃開展以來,成功申請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數目佔全部申請數目的百分比、其餘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以及獲資助的課後活動內容和模式;

(二) 如何評估課後計劃的成效;會否考慮與校長、教師、非政府機構負責人、社工、學生及家長定期會面以收集他們對該計劃的意見;若否,原因為何;

(三) 如何釐定2500萬元區本計劃撥款額;預計各區獲分配的撥款額上限、每項活動申請的撥款額上限及每名合資格學生的每年資助額上限;將如何釐定不同地區的建議計劃的優先次序;會否規定區本計劃所提供的支援服務項目,以及會否考慮向非政府機構提供額外撥款,以便招聘人手開展區本計劃;

(四) 當局將每名合資格學生的每年津貼額上限大幅削減的原因;預計下學年獲得校本津貼資助的學生數目,以及有否評估削減津貼對學校及學生的影響;及

(五) 當局為何將上述由學校酌情給予的課後計劃名額,定為不超過計劃服務對象的10%,以及有否評估該規定對學校及學生的影響?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關的計劃開展至今,即二○○五/○六學年,申請成功獲批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分別佔整體申請的33%及9%。

  一個以教統局、社會福利署、非政府機構及學校界別代表組成的委員會根據其訂定的準則,審批所有的申請。在二○○五/○六學年,本局共接獲930份申請,申請的資助款項遠超於本局所得的撥款,本局遂根據上述委員會所定的優次,批核有關的申請。

  獲資助的校本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的活動包括功課輔導班、文化活動、領袖訓練、參觀等。

(二) 本局要求獲發津貼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提交周年報告,對計劃的成效進行評估,包括計劃的推行是否符合其設計的意念和目的;參與率及完成率、學生與家長對課後計劃的反應和其他在計劃書中提出量度成效的措施;以及任何學業或情意的成果,例如參與學習的情況、學業成績、態度等。

  本局透過訪校,及與所有持分者代表的定期會議,收集持分者包括校長、教師、非政府機構負責人、社工、學生及家長對有關計劃的意見。

(三) 經諮詢持分者後,本局修訂有關的資助模式,向每一所打算籌辦課後計劃的學校,提供每名對象學生(即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學生資助計劃全額津貼的小一至中七學生)$200元資助額的校本津貼,剩餘約三千萬元則用於籌辦區本計劃。

  本局會邀請有意參與計劃的非政府機構,申請撥款籌辦區本或地區性的課後計劃的活動。本局會按每區的對象學生的人數比例,初步釐訂每區區本計劃的撥款額。在審批時,上文所述的委員會主要以申請活動的內容,以及是否切合有關地區的需要等因素,靈活調配每區的撥款。

  所有有關區本計劃的開支,包括招聘人手開展計劃等,均應列入申請計劃的預算開支內。本局不會為非政府機構提供額外撥款以招聘人手。

(四) 在檢討本學年所推行的課後計劃時,持分者(包括校長、教師、家長及非政府機構)建議向每一所打算籌辦課後計劃的學校,向每名對象學生(即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學生資助計劃全額津貼的小一至中七學生)提供定額的校本津貼(即每名學生$200),同時保留一部分款額資助籌辦區本計劃。預計二○○六/○七學年受惠的學生約二十多萬人;比較二○○五/○六學年的55700人,受惠的人數比例由約22%擴大至惠及所有對象學生。

  在二○○六/○七學年,課後計劃包括校本津貼及區本計劃資助兩個部分。本局希望透過區本計劃,積極鼓勵在上學年成功獲批有關計劃的學校,將其有意義及可持續發展的計劃,由校本推展至區本。再者,學校在二○○五/○六學年與非政府機構合作的經驗,會令兩者在下學年的協作更為順暢,令更多的對象學生受惠。

(五) 課後學習及支援計劃的對象學生是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學生資助計劃全額津貼的小一至中七學生。然而,鑑於學生的不同需要,本局提供預留給服務對象的10%的額外名額,讓學校酌情決定如何甄選適合接受援助的有需要的清貧學生,例如一些來自清貧家庭但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學生。

  由於學校更能掌握那些是需要幫助的清貧學生,故此學校歡迎、及能有效地運用有關的酌情權。



2006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