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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對獲准以專業人才身份來港就業或以資本投資者身份來港人士的受養人的工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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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今日(五月十二日)公布有關受養人逗留條件的最新政策。由星期一(五月十五日)起,獲准以專業人才來港就業或以資本投資者身份來港的人士,其受養人將無須向入境處處長申請,即可在港工作。

  入境處發言人稱,此舉將有助本港在吸納專業人才及投資者方面加強優勢。

  發言人說:「這些類別的受養人如在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或以後獲簽發受養人簽證/進入許可,他們將只受在港逗留期限的限制,而不會被限制不得在港工作。以上類別受養人如目前正受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所限制,可向入境處申請撤銷該項限制,有關申請無須繳費。他們亦可選擇待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處申請延期逗留,有關不得工作的限制將於他們獲准延期逗留時一併撤銷。」

  該發言人補充說:「然而,獲准以學生身份來港人士的受養人的安排將維持不變,即該等受養人須先獲得入境處處長准許,才可在港工作。」

  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入境事務處2824 6111。




2006年5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