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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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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振東因沒有支付工資予一名本地家務助理,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二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

  黃先生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該名僱員,涉及款額約為三千元,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罰,已由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新罰則於今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發言人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2006年5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