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署邀請慈善團體申辦下年度賣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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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團體如欲於二零零七年四月至二零零八年三月期間舉辦賣旗活動籌募經費,可於本年五月三日至六月二日期間向社會福利署(社署)遞交申請。
為了讓更多機構有機會舉辦賣旗籌款,社署將二零零七至零八年度的其中三十一天賣旗日指定為分區賣旗日,而全港賣旗日數目為三十二天。
社署發言人今日(五月二日)表示,申請機構必須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
他說:「所有申請均由?券基金諮詢委員會審核,考慮因素包括機構的信譽、管理能力;目前提供服務的性質、價值和標準;財政需要及舉辦賣旗日的能力。」
賣旗日申請表及須知可於社署網站(http://www.swd.gov.hk)下載。申請表亦可於社署總部總務組索取,地址是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二一三號胡忠大廈九樓九二零室。
申請機構須在本年六月二日或之前,將填妥的申請表,連同所需要的文件一併交回上述地址。逾期申請概不受理。
發言人補充說:「申請機構約於今年十月獲通知其申請結果。」
查詢請電二八三二 四三一一或傳真至二八三八 零四四一或電郵eoiifc@swd.gov.hk
完
2006年5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