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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劉秀成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答覆:
問題:
關於文物建築保護政策(下稱「文物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就文物政策檢討進行的公眾諮詢已於二○○四年五月結束,為甚麼至今仍未公布新的文物政策;當局計劃何時作出公布;
(二)新的文物政策會否為市區重建及城市規劃工作提供指導原則;若會,有關的詳情;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有甚麼現行政策和長遠策略可避免城市發展的路向和文物政策互不協調?
答覆:
主席女士:
本人的答覆如下︰
(一)政府現行的文物保護政策,是支持和提倡保護香港的文物,它的基本原則是﹕
(i) 保護文物而非接管文物;
(ii) 保護與否應取決於建築的文物價值,而不僅是它的歷史長短;
(iii) 應在保護文物的需要與其經濟代價之間取得平衡; 及
(iv) 應充分顧及私人業權。
為了更有效地推行文物建築保護工作,民政事務局在二○○四年就有關政策展開了檢討,以期發展全盤考慮方式和制定推行措施。由於檢討涉及文化及文物價值、公眾利益、私人業權,以及規劃和土地事務等複雜範疇,我們認為在制定推行措施前須廣泛徵詢公眾的意見,取得社會共識。因此,我們於二○○四年二月至五月進行了公眾諮詢,內容主要集中文物建築保護的宏觀政策概念,包括(一)應保護哪些文物建築;(二)怎樣保護;和(三)代價多少和由誰承擔。市民反應熱烈,提出了五百多項的寶貴意見。經整理後,我們已於二○○四年十一月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了報告。總括而言,社會人士廣泛認同文物建築保護的重要性,並認為整個社會應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我們考慮了公眾諮詢所收集的意見後,已�茪漼謕w改善保護文物建築的策略及建議措施。我們研究的主要措施包括:以創新及可持續的方式活化再利用受保護的文物;加強協調文物保護工作;制定全盤考慮方法、評估準則、各項保護方法及促進公眾參與文物保護的策略;加強文物教育及宣傳;以及提供適當的規劃及經濟誘因鼓勵文物建築業權擁有者保護文物。由於保護文物建築工作範圍廣泛,我們必須訂定全盤考慮方式,使香港得以全面評估哪些和有多少文物須要保護,以及貫徹執行由鑑定文物到活化再利用及管理工作等整個保護過程。這些措施涉及土地使用、私人產權和發展權益等多個複雜範疇,以及公共資源的調配,我們需要相當時間來評估各項建議措施的可行性和落實推行的具體方案,並在有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我們希望能盡快完成有關的工作,並在適當的時候,會就建議改善措施諮詢立法會、相關團體及公眾。
(二)及(三)香港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市民對生活素質的要求不斷提升,日益注重都市規劃和整體的居住環境,亦關注在更新社區過程中對舊區歷史文化風貌的影響,以及地區居民的社區網絡。有鑑於文物建築保護與市區重建及城市規劃息息相關,我們現時藉�茪@系列的法定及行政程序,透過城市規劃和市區更新,適當地保留具歷史價值的文物建築。
城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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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現行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劃準則》)包含一套文物保護指引,當中包括就保護文物(包括法定古蹟、歷史建築、考古遺址的保護)、景觀、文化風俗及傳統方面的指引,而指引的內容不時更新,以配合社會發展與市民的期望。《規劃準則》有不少篇幅專題論述有關保護文物古蹟政策及規劃工作須注意的事項。
香港擁有豐富的文化遺產。修復和保存獨特的文化遺產,不單符合香港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而且可以保留不同地區本身的歷史特色,也意味�蚢鴷誘g活動、風俗及傳統的尊重。保護文物不僅是保護個別物品,更包括保護這些文物所在的城市或鄉郊的環境。故此在製備法定或非法定的土地用途圖則時,當局須充分考慮文物保護,例如按《規劃準則》,在法定圖則的《說明書》羅列規劃區內的法定古蹟,說明任何發展和土地用途地帶的改劃建議,必須先行徵詢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古物古蹟辦事處的意見。至於一些並非法定古蹟但已評為具保存價值的歷史建築物,在情況許可下,我們會盡可能根據現行的規劃機制和地契條款,鼓勵擁有人或發展商保護整座歷史建築物或其中的部分。整體而言,城市規劃工作已適當地配合政府的文物保護政策。
凡按《城市規劃條例》提出的規劃建議,如會影響任何考古/歷史地點或建築物及其周圍地區,規劃署會諮詢古物古蹟辦事處,以了解其對有關建議的意見,並把該等意見交由城市規劃委員會考慮。此舉有助發展計劃能兼顧城市規劃及文物保護。
市區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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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區重建方面,市區重建局(市建局)一直採取全面綜合的策略以更新舊區,包括保存重建計劃範圍內的歷史建築物。市建局在推展市區更新計劃時,會依循民政事務局的文物保護政策,並與相關政府部門,如古物古蹟辦事處、古物諮詢委員會等相關團體緊密合作。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將項目內的歷史建築物加以保育。
古物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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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諮詢委員會(委員會)須就古物古蹟事宜,向古物事務監督(即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建議。在考慮對歷史建築或法定古蹟有影響的發展計劃時,有關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會徵詢委員會的意見。過去多年,委員會曾就多項城市發展計劃及概念進行討論,向民政事務局及相關機構提出建議,確保這些計劃能納入適切的文物保護元素。
正如我們在二○○四年文物建築保護政策檢討中指出,現時的文物保護措施有不足之處,例如:《古物及古蹟條例》只訂明一種保護方法(即把建築物宣布為古蹟),頗欠彈性;此外,政府沒有提供足夠的經濟誘因促使業主採取積極措施保護文物建築。為改善這些情況,我們正考慮一系列的改善措施和策略。我們會在適當的時候就具體的改善措施以及它們對社會各方面(尤其財務及經濟方面)的影響諮詢立法會、相關團體及公眾。
完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