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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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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答覆:

問題: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當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經調查後認為某資料使用者違反了該條例內的規定或保障資料原則,可向其發出執行通知,以糾正違例行為。該資料使用者只有在違反該執行通知的情況下才屬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不會全面檢討該條例,以及考慮賦予專員權力,對嚴重違反保障資料原則的人士直接提出檢控;及

(二)會不會向專員增撥資源,以增添人手,主動調查懷疑違反該條例的個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自《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在一九九六年生效以來,我們一直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緊密聯絡,就如何改善條例,以解決執行條例時遇到的困難作出檢討。專員現正檢討應否將違反保障資料原則訂為罪行。當專員完成有關檢討,向本局提交詳細的建議,我們會研究建議是否可行。在審核有關的建議時,我們會考慮其他地區的私隱法例如何處理違規問題、有關違規情況的嚴重性、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個案是否有上升的趨勢等。

(二)專員已設立一套行之有效並具成本效益的制度,追查可能違反條例的個案,然後決定是否會作進一步調查。專員通過不同途徑,例如傳媒報道、投訴、市民舉報等,得悉有資料使用者可能違反條例的規定,並會視乎事件的嚴重性,立即展開主動調查;又或先進行循規查察,然後決定是否作出正式調查。

  在二零零四和二零零五年,專員分別處理了1,085宗和1,140宗投訴,進行了63次和139次循規查察,以及作出了39宗及24宗正式調查。

  專員如需要增添人手,加強執法工作,可按資源分配工作的程序向政府提出申請。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