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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清盤人專業責任制度及服務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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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現時清盤人專業責任制度及服務收費,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考慮檢討清盤人的專業責任制度,使清盤人因疏忽而被債權人索償時須承擔相稱的專業責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會否考慮訂立一套較為清晰的清盤人收費制度,以確保他們可有合理收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加強監管清盤人,以維持清盤人的專業服務質素;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首先,我想簡單解釋一下,在《公司條例》(第32章)下公司可以採取的清盤方式:

(一) 強制清盤;

(二) 成員自動清盤;以及

(三) 債權人自動清盤。

  清盤人的委任受《公司條例》的有關條文規管。如屬強制清盤,清盤人會由法院委任。如屬成員自動清盤(即有關公司有償債能力),清盤人則由該公司的成員在公司大會上以通過普通決議方式委出。如屬債權人自動清盤(即有關公司沒有償債能力),清盤人則由出席債權人會議及作出表決而債權價值過半數的債權人委任。

  我現在按問題的次序回覆如下:

(一) 在清盤案中,清盤人須根據法例規定,以相稱的方式行使其權力和執行其職責。清盤人如在處理清盤案的工作上有任何疏忽,可能會因其失職行為而遭第三方(例如債權人)提出索償。補償數額會由法院根據確立已久的法律原則釐定,即行為不當者須為自己的不當行為付出全部代價。因此,我們看不到有需要檢討清盤人的專業責任制度。

(二) 《公司條例》載有規管清盤人酬金的條文。在強制清盤案中,清盤人酬金由清盤人與審查委員會(由債權人及分擔人組成)所達成的協議釐定。如他們之間不能達成協議或根本沒有設立審查委員會,則由法院釐定。有關酬金通常會按時間成本基準計算。

  自二零零零年年底開始,破產管理署把資產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萬元的強制清盤案外判予藉公開招標甄選的合資格私營清盤/破產工作從業員(下稱私營從業員)處理。根據外判合約的條款,如有關資產不足以支付清盤人的部分或全部酬金,政府會按照私營從業員在投標書所要求的限額支付不敷之數。

  在成員自動清盤案中,有關公司的成員通常會在委任清盤人的會議上藉通過普通決議方式釐定清盤人酬金。在債權人自動清盤案中,清盤人酬金則由審查委員會或債權人(如沒有設立審查委員會)釐定。不論何種自動清盤案,如在清盤人酬金問題上有任何爭議,清盤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以解決有關爭議。

  基本上,清盤人酬金的釐定通常都經他本人同意或由法庭決定。私營從業員在遞交投標書或接受委任為清盤人之前,應評估所需工作及計算預期酬金。如對酬金有爭議,清盤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以解決有關問題。因此,現行的酬金制度十分清晰,目前沒有需要予以更改。

(三) 現時已有清晰及足夠的法定條文監察強制清盤案的清盤人。清盤人須每六個月把帳目送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查核或審計。在接獲關於清盤人行為的投訴時,破產管理署署長可進行調查,以及在必要時向法院報告有關事件或要求把清盤人免任。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如因清盤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亦可向法院尋求指示。

  破產管理署亦會對私營從業員進行實地審查及視察,以確保《公司條例》獲得遵從。如清盤人的表現未如理想或專業操守失當,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向法院申請頒令,把清盤人免任。此外,債權人及破產管理署署長也可把清盤人專業失當行為告知有關的專業團體。

  現時也有法定條文監察成員自動清盤案及債權人自動清盤案的清盤人。除非成員自動清盤案中的有關公司或債權人自動清盤案中的審查委員會另有決定,否則清盤人的帳目必須予以審計。如清盤過程持續超過一年,清盤人必須召開公司大會;如屬債權人自動清盤案,則亦須召開債權人會議,以報告他在該年內的作為及交易以及清盤的進行。此外,當公司的事務已全部結束,清盤人須召開最終會議,以便在會議席上提交一份有關清盤的報告及就該報告作出解釋。在成員自動清盤案中,成員可在公司大會上以通過普通決議方式把清盤人免任。不論是成員自動清盤案或債權人自動清盤案,法院可在有人提出因由時,把有關的清盤人免任,並委任另一名清盤人。自動清盤案的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向法院申請,要求就任何問題作出裁定,或要求法院行使權力,而在各類的清盤案中,他們都可以就清盤人的違規行為申索賠償。

  因此,目前已有足夠措施維持清盤人所提供的專業服務的質素。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