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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二讀《二○○六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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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辯論《二○○六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時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二○○六年運貨貨櫃(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為使《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得以在香港實施,我們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制訂了《運貨貨櫃(安全)條例》,並於二○○一年五月制訂四條附屬法例。國際海事組織在一九七二年通過該公約,目的是透過統一貨櫃測試、檢查和批准的標準,和訂明貨櫃維修、檢驗和控制的程序,確保搬運,堆垛或運輸貨櫃時的安全。自從制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之後,本地貨櫃業的營運情況有轉變。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處理少數剩餘問題,令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生效。

  條例草案主要包括四個範疇的修訂。第一,條例草案會擴展該條例的適用範圍,以求有關批准貨櫃,及有關批准貨櫃檢驗程序的條文,涵蓋任何地方生產的貨櫃。至目前為止,海事處發出的批准只適用於香港製造的貨櫃。由於香港現時沒有貨櫃製造業,而內地則是主要的貨櫃生產地,所以我們有實際需要擴大批准的適用範圍,涵蓋香港以外地方生產的貨櫃,以便履行公約下的國際義務。

  第二,條例草案會將批准貨櫃的職能全部委予由海事處處長委任的獲授權人,海事處則會專注執行法例。

  第三,條例草案訂明在何種情況下貨櫃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須移除該貨櫃的安全合格牌照。裝在貨櫃上的安全合格牌照證明該貨櫃已獲批准。如貨櫃經過改裝以致原本的批准不再有效,或者貨櫃已不再投入服務而又沒有妥善保養,又或者就該貨櫃發出的批准已失效,則貨櫃擁有人,受託保管人或承租人必須移除該貨櫃的安全合格牌照。

  第四,條例草案會賦權海事處處長藉憲報刊登的公告,指明在申請批准貨櫃檢驗程序時須一併遞交的資料和文件。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得到本地航運業的支持。我希望本會能早日通過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完

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