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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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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0,000元。

  龍港物流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3924982)被裁定違反《條例》第7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罰款港幣10,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港幣13,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恩聯脆肉鯇魚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813.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230元,作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