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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局發言人今日(四月一日)宣布,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已就香港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
發言人說:「政府歡迎委員會贊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撰寫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二次報告時所進行的諮詢工作。我們樂見委員會欣賞與政府代表團進行的建設性對話。代表團就委員會所提出的書面及口頭問題提供了詳盡的回覆。」
委員會就該報告於三月二十及二十一日舉行審議會後,於三月三十一日(紐約時間)發表審議結論。由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林鄭月娥率領的十人代表團在紐約出席審議會,解答委員會就公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情況所提出的問題。
發言人說:「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讚揚香港在一些重要範疇的工作,當中包括協助少數族裔社群、推廣種族和諧、推動反性傾向歧視、引入行政措施評估有關面臨遞解出境的聲稱遭受酷刑對待的人士的投訴,以及在打擊家庭暴力方面的措施。這些評論反映委員會肯定我們在維護本港人權方面的努力和成效,我們對此表示歡迎。」
審議結論亦包括委員會對一些議題的關注和建議,發言人認為應在適當的背景下理解這些議題。
發言人說:「政府非常重視及尊重委員會及其意見。只要有關建議是可行、實際、為香港所能負擔,以及符合本地情況的,我們均會全面或部分落實該些建議。」
「話雖如此,但聯合國公約監察機構所作的建議並非國際法律,故此並沒有法律約束力,而是屬於規勸性質。我們十分感謝委員會善意地向我們作出建議,但特區政府對社會的有效管治及廣大市民的福祉負有最終責任。我們必須依據現實環境和情況作出適當的判斷,並依此行事。基於這個大前題,我們與委員會在實施其個別建議方面或會略有分歧。」
發言人說政府在委員會多次建議在香港成立一個獨立的人權機構這議題上,亦採取相同立場。
「我們注意到委員會在這方面的關注及建議。但是,我們認為香港現時的人權架構 - 包括法治、司法獨立、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現有的三個人權機構,即平等機會委員會、申訴專員公署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以及一個自由和高度警覺的傳媒體系 - 已為特區的人權提供足夠的保障及支援。所以,我們認為並無需要設立另一個人權機構,亦沒有計劃和時間表在短期內成立有關機構。」
在回應委員會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機構處理針對警察的投訴時,發言人說:「負責調查投訴警察個案的投訴警察課,其運作是完全獨立於香港警務處的運作及支援的。而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是一個由來自社會不同界別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緊密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所調查的個案。警監會具有足夠資源,以確保每一個投訴個案的調查過程都是透徹和恰當的。投訴警察課須回應委員會就調查個案提出的質疑,並須於委員會要求下重新作出調查。我們現擬逐步將警監會轉為法定組織,並正準備有關的立法建議。」
發言人說:「至於委員會對公約第二十五條(丑)款的關注,我們維持此立場:英國政府就該條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設立經選舉產生的行政會議或立法機關,保留不實施該條文的權利。我們雖然十分尊重委員會,但我們極不同意委員會認為此保留條文應在引入立法會選舉時已經終止的意見。我們堅決認為此保留條文依然有效。」
有關香港政制發展和民主進程,發言人說:「中央及特區政府均致力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二零零四年四月的《決定》,推動政制發展,以達至最終普選的目標。」
「政府去年十月就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選舉安排提出的建議方案,本可大大在增強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選舉的民主成分,使香港的政制發展向前邁進一大步。雖然該建議方案得到大部分社會人士及超過半數立法會議員的支持,可惜卻未能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規定,取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支持。」
「香港的選舉制度須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二零零四年四月所作的《決定》制定。我們的選舉制度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與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並無任何抵觸。」
發言人補充:「政府完全明白公眾對普選的訴求。去年十一月,行政長官率先透過策略發展委員會(策發會)展開有關普選路線圖的討論。策發會計劃於二零零七年年初就有關討論作出結論,並希望以此作為下一步工作的基礎。」
至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發言人說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須徵詢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發言人說:「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對《基本法》進行解釋時,都依照此要求。無論如何,該三次釋法均與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無抵觸。」
當局知悉委員會大致傾向以清晰的法律架構來保障人權的做法。發言人說:「政府已經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以規管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在草擬法例時,我們已考慮了有關方面最新的人權法制。」發言人繼續:「另外,我們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亦已接近完成,而我們亦會就家庭暴力條例進行檢討。」
委員會對傳媒人士遭受恐嚇及侵擾,以及立法會議員遭受滋擾表示關注,發言人向市民保證警方已依法全力跟進個案,而這些事件沒有顯示影響到香港的言論自由。
至於委員會稱特區政府並未就此課題提供資料,發言人解釋,由於委員會是在審議會上作出有關的要求,政府未能趕及在審議結論發出前提供有關資料。發言人補充:「我們隨時準備向委員會提交所需資料。」
委員會也關注到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發言人說香港特區政府會繼續運用與內地機關的通報機制,即時通知受扣留者在香港的親屬。該機制自二零零一年暢通運作,香港與內地有關單位會定時檢討該機制,確保它能應付受困之香港居民的需求。
關於家庭暴力問題,發言人注意到委員會欣賞各有關政府部門一直作出的努力。發言人補充:「我們可向委員會保證,本港會透過跨界別合作、加強警務人員應付家庭暴力事件的訓練課程,及為受害人及施虐者提供支援服務,全力打擊家庭暴力。」
根據《基本法》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適用於香港的六條主要人權公約之一,香港須就公約提交報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會於二零一零年提交其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三次報告。政府將會在報告內就委員會今次的提議作詳細回應。發言人說:「期間,我們會配合委員會的要求,於年內提供某些方面的進展資料。」
民政事務局將於短期內將審議結論上載民政事務局網頁,及將副本送交司法、立法及行政機構。傳媒代表及市民亦可由即時起,向新聞處當值新聞主任或民政事務局新聞組索取審議結論副本。
完
2006年4月1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3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