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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2006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旨在加強香港的版權保護,協助香港發展知識型經濟和創意工業,同時改善我們的版權豁免制度,照顧版權使用者,特別是教育界的需要,令他們能合理地使用版權作品。此外,條例草案建議放寬對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限制,以回應商界及一般消費者的訴求。條例草案亦包括一些旨在加強執法成效的修訂建議。
版權這課題涉及眾多不同的利益,版權擁有人和版權作品使用者的立場和觀點往往截然不同。因此,在制訂加強對版權擁有人保障的建議時,我們亦因應版權使用者使用版權作品的合理需要,以及社會對確保知識傳播和資訊流通的關注,訂明合適的豁免和例外情況。在制訂改善版權豁免制度的建議時,我們所持的基本原則,是有關的建議不應影響版權擁有人正常使用其作品的權利,以及不可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條例草案是經過兩年的廣泛諮詢才擬訂的。草案內的一籃子建議,致力平衡版權擁有人和版權作品使用者的權益,並顧及社會和科技的最新發展。我會重點簡介條例草案內的主要建議。
版權保護
首先,在加強版權保護方面,第一項主要的修訂建議,是關於在業務中使用侵權複製品的刑事罪行的範圍。這項建議包括兩方面的修訂-即所謂「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刑責」及「業務最終使用者分發刑責」。前者源自我們在2000年修訂《版權條例》,訂明凡管有任何類別的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在業務中使用,均屬刑事罪行。2001年,因應版權作品的使用者關注刑責可嚴重影響資訊傳播和教育工作,政府建議和立法會通過了《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令有關的刑責條文只適用於四類版權作品,即電腦程式、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以及音樂紀錄。
我們考慮了在2005年初完結的公眾諮詢中收集到的意見,以及與各相關團體討論後,建議維持現時業務最終使用者管有侵權複製品的刑責範圍,即只涵蓋上述的四類版權作品。條例草案將有關安排納入《版權條例》內。
為回應出版業對業務最終使用者侵權行為的關注,條例草案引入新的「業務最終使用者分發刑責」,針對在業務中複製以供分發或分發四類印刷版權作品的嚴重侵權行為。該四類印刷作品是指報章、雜誌、期刊或書本。有關的侵權活動若超越了我們將會訂定的數量界限(即所謂「安全港」),並且是定期或頻密地進行,導致版權擁有人蒙受經濟損失,則可能會引致刑責。有關的「安全港」數量將會在《版權條例》授權工商及科技局局長訂立的規例內訂明。
為免影響教學活動,條例草案訂明擬議的刑責不適用於非牟利或獲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我知道書籍出版商憂慮,如不設定刑事罰則,教育機構或會作出嚴重侵權行為,影響其作品的潛在市場。我要強調,若這些機構作出侵權行為,仍須負上民事法律責任。政府會清楚向教育界指出,有關的豁免條文不會免除他們在這方面的民事法律責任。我們亦會積極協調教育機構與出版商簽訂各種限量複製版權作品的特許協議。
條例草案引入另一項刑責,旨在加強機構的問責性和鼓勵機構以負責任的態度管理業務,以防止在業務中發生盜版行為。我們建議若某公司的行為引致「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除非該公司負責內部管理的董事或合夥人能證明他們沒有授權任何人作出有關的侵權行為,否則他們亦須負上刑責。假如沒有這類董事或合夥人,則在董事或合夥人直接授權下負責公司內部管理的人員須負上刑責。
我們就這項刑責的初步構思諮詢各相關團體和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時,有意見認為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辯方是太過嚴苛。我要強調,被告人的舉證責任只在援引證據方面;被告人如能提出足夠的證據,就他沒有授權他人進行有關的侵權行為的事實帶出疑點,便可免除有關的法律責任。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加入了一些法院在考慮被告人有否提供足夠證據時可考慮的因素,例如 : 被告人在公司中有否引入禁止使用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的政策或常規,讓董事和合夥人能有較清晰的指引。
此外,有意見指出,僱主要求僱員作出侵權行為時,僱員是很難拒絕的。為此,我們建議在「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方面,為僱員引入新的免責辯護條文。不過,如僱員能夠就是否進行侵權活動作出決定或影響有關決定時,這些條文並不適用。
我們亦考慮到某些專業人士(例如律師和核數師)從事正常業務時,可能需要管有或使用侵權複製品。條例草案訂明,在指定的情況下,「業務最終使用者刑責」不適用於這些專業人士。
另一項加強版權保護的主要修訂建議,是為配合數碼科技的發展而擬訂的。現時版權擁有人使用數碼途徑來儲存和分發版權作品的情況日趨普遍。他們亦愈來愈多採用科技措施,以防止他人作出侵權行為,例如將作品加密處理,或使用特製晶片,以防有人未獲授權而進行數碼複製活動。條例草案引入民事和刑事條文,打擊該等規避用以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的活動。然而,我們在制訂這些條文時,必須顧及有關的保護不應妨礙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權作品(包括合法的平行進口作品),也不應窒礙科技的發展。因此,條例草案亦包括了適當的豁免條文。
現時出租影片和漫畫書的店舖非常普及。為了加強對版權擁有人的保障,我們建議為影片和漫畫書引入租賃權規定。版權擁有人將來可就未獲授權的租賃活動提出民事訴訟。我們絕對無意窒礙影片和漫畫書租賃店的經營和發展,我們會鼓勵有關的版權擁有人制訂合理及簡單的特許計劃,並盡量採用一站式的方法處理特許的申請。此外,條例草案訂明保留條文,使建議中的租賃權規定不適用於租賃店舖的現有存貨。條例草案亦建議擴大版權審裁處的權力,把向公眾租賃影片及漫畫書複製品的特許安排納入其規管範圍,令租賃店舖的經營者可以將有關特許的條款的爭議,轉介版權審裁處仲裁。
版權豁免
首先,隨�荓虼|的改革和演變,學校現時不單採用課堂教學,還有互動和專題教學等不同的教學方法。為教育用途提供豁免版權限制的條文須配合這些轉變,讓教育界可以合理地使用版權作品。同樣地,公共行政事宜亦日趨複雜,市民大眾期望政府及立法會處理緊急事宜時能適時必須作出回應,故為公共行政用途提供的豁免條文亦應配合這趨勢。
在現行的《版權條例》下,獲豁免的行為 (稱為「允許作為」) 是逐項列出的,這做法缺乏彈性,難以切合社會轉變所帶來的需要。因此,條例草案為教育用途及應付緊急公共行政需要增訂一項一般性的豁免條文,即是「公平處理」的概念。條例草案也建議改善若干現行為教育用途提供的允許作為。
我知道版權擁有人擔心個別教育界人士會濫用這些豁免條文。我要強調,這些條文不容許有關人可在無須獲授權的情況下任意使用版權作品。我亦重申,政府會積極協調教育機構與出版商,讓他們訂立合理使用版權作品的特許協議。
鑑於閱讀殘障人士在閱讀上有特別需要,條例草案引入一項新的允許作為,訂明製作特別版本的版權作品複製品供閱讀殘障人士使用,不會構成侵權行為。
平行進口
條例草案中另一項主要的修訂建議,是放寬對平行進口版權作品的使用限制。根據現行《版權條例》的規定,如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不超過18個月,在香港經銷或輸入任何平行進口的作品作私人和家居以外的用途,即屬觸犯刑事罪行。此外,目前在業務中使用平行進口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或音樂紀錄亦屬刑事罪行。如該版權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已發表超過18個月,則上述的行為只會引致民事法律責任。
我們在制訂有關的放寬建議時,既要回應社會上普遍對平行進口版權作品應可自由流通和使用的訴求,也要顧及版權擁有人對放寬平行進口可影響他們的利益的憂慮。在平衡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後,條例草案把現時平行進口版權作品可引致刑責的期限,由現時的18個月縮短至九個月。條例草案又撤銷在業務中使用平行進口版權作品作非商業經銷用途的所有刑事及民事責任,但作公開放映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及音樂紀錄,則不在放寬之列;除非使用者是教育機構或圖書館,而使用該等作品時是作教育或圖書館用途,則屬例外。商業經銷已發表超過9個月的版權作品,仍然會引致民事法律責任。
加強執法
條例草案亦建議修訂一些條文,以加強執法成效,有助打擊侵犯版權的罪行。修訂建議包括 : (一) 將現時可就侵權罪行提出檢控的時限改為三年,由觸犯罪行當日起計算,讓海關有更多時間調查複雜的個案,例如涉及海外作品或有組織罪行的個案;(二)增訂條文,讓版權擁有人可在侵權的刑事個案中,透過授權其代表作出誓章,證明他沒有批出特許予被告人進行有關的違法行為;以及(三)釐清在版權存在和擁有權的誓章證據內,釐清應填上有關作品的作者資料的詳情。
結語
主席女士,我剛剛簡略地介紹了條例草案內幾項主要的修訂建議,條例草案內還有很多其他的修訂,今天不能一一說明。由於版權這個課題與市民息息相關,為了方便公眾明白條例草案的內容,我們刊印了一本小冊子,用淺白的方法及日常生活的事例,向市民介紹草案的內容。該小冊子於今天起派發,並可在網上下載。
我們亦會把小冊子發送給立法會議員。
政府有責任適時改善香港版權法例,加強對版權擁有人的保障,及配合社會和科技的最新發展,這是我們修訂《版權條例》的基本目的。條例草案中的具體建議,致力平衡版權擁有人和版權使用者的合理利益。條例草案包括的建議,是經過兩年的廣泛諮詢,包括兩度在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詳細討論後,才制定下來的。儘管如此,我明白條例草案的個別修訂條文,或許仍然未能完全滿足版權擁有人和版權使用者的所有要求。我們樂意繼續考慮各相關團體、社會大眾、立法會議員就條例草案建議的細節所提出的意見,並在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原則下提出修正。我亦相信,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可能亦會因應不同的意見提出修正。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期望條例草案能夠經議員詳細審議後獲得通過。
完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