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明日起提高欠薪最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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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內有關欠薪的最高刑罰,將由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明日(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張建宗表示,提高最高罰則可向僱主傳達一項清晰的訊息,即欠薪是嚴重罪行。
張建宗說:「僱主有法定責任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僱傭條例》第23、24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完成或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他續說:「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
「勞工處十分重視違例欠薪的問題,除提高最高刑罰外,我們會繼續巡查及嚴厲執法。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會檢控違例欠薪的僱主,因此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勞工處近年加�L打擊拖欠工資的僱主,因欠薪而被定罪的傳票由二○○二年的139張,增至二○○五年的587張,升幅超過320%。今年首兩個月,被定罪的有關傳票共錄得96張。
張建宗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向勞工處的投訴熱線2815 2200作出舉報。
完
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