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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發表秘密監察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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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日(三月二十四日)發表報告書,就在香港規管秘密監察一事提出建議。

  在這份最新發表的報告書中,法改會建議當局設立法律架構,對秘密監察以及侵入私人處所取得個人資料的行為,作出規管。

  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主席白景崇博士在介紹這份報告書時表示,《基本法》保證個人私隱不得被人任意或非法侵犯。報告書中的建議,旨在提供足夠而有效的保障和補救方法,以防止個人
私隱被人任意或非法侵犯。

  報告書建議訂立兩項新的刑事罪行︰

  * 任何人以侵入者身分進入或逗留在私人處所,意圖觀察、偷聽或取得個人資料,應屬犯罪。

  * 如私人處所內的人會被認為是有合理私隱期望,則任何人(不論在該私人處所之內或之外)放置、使用、檢修或拆除能夠加強感應、傳送訊息或記錄訊息的器材,意圖取得關於在私人處所內的這些人的個人資料,應屬犯罪。

  這些罪行將對所有人士適用,但如執法機關已經就其進行的監察取得手令或內部授權,則無須負法律責任。

  被控告犯了上述任何一項罪行的人,如真誠地而且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情況,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某項嚴重罪行已發生或正在發生;

  * 執法機關不會調查該罪行或不會就該罪行提出檢控;

  * 利用監察行動會取得該嚴重罪行的犯罪證據,而這些證據不能藉侵擾程度較低的手段取得;及

  * 監察的目的,是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

  法改會建議,如有以下情況,執法機關必須先取得法庭的手令才可進行秘密監察︰如無手令該項監察便會屬於其中一項建議訂立的刑事罪行;該項監察將會在某些指明的處所進行,而該等處所是公眾不得內進的;該項監察相當可能導致得悉享有法律特權的事宜、機密的新聞材料,或屬於高度敏感性質的個人資料。

  至於侵擾程度較低的個案,如受監察的目標人物會有合理的私隱期望,則必須先向有關執法機關的高級人員取得內部授權,才可進行秘密監察。

  法改會建議,應該只有政府當局才有權利申請手令以進行秘密監察,因為政府當局是被委以維持治安的責任,並且須向市民負責。

  只有政府部門或執法機關的獲授權人員,才可申請手令或內部授權。執法機關如欲利用舉報人或臥底代為進行秘密監察,則該執法機關所需取得的授權,應該相等於該項秘密監察假如是由該執法機關的人員進行時所需取得的同一級別的授權。

  申請手令以進行秘密監察,應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提出。至於授權進行秘密監察的內部授權,則應由有關執法機關內職級最少等同高級警司的人員發出。

  除非進行秘密監察是為了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為了保障香港的公共安全,否則不會發出手令。如是發出內部授權,則其理由是為了防止或偵測罪行,或為了保障香港的公共安全。法庭或授權人員在發出手令或內部授權前,必須信納有關的資料是不能合理地藉�茷I擾程度較低的手段取得。

  法改會建議,透過秘密監察而取得的材料應可獲接納為證據,但如果接納此證據會對法律程序的公正有不利影響,法庭是有權將之摒除的。

  法改會認為不應該強制規定,每一宗獲批給進行監察的手令或內部授權的個案,均須知會目標人物他曾經受到監察。

  法改會建議成立一個新監察機關,對所建議設立的手令及內部授權制度作出檢討。出任監察機關監督一職者,應是原訟法庭或較高級法院的現任或退休法官,又或者是有資格獲委任為原訟法庭法官的人士。

  監察機關會以抽樣審查的方式對個案進行覆核,也會處理公眾所提出的投訴,並在適當的個案中判給賠償。執法機關就批給內部授權所擬定的內部指引,以及關於保存、披露或銷毀透過秘密監察或以秘密手段所取得的材料的指引,均須得到監察機關批准。

  為了進一步加強手令及內部授權制度的透明度和問責性,法改會建議監察機關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公開報告和向行政長官提交機密報告。

  白景崇博士表示:「法改會所提出的建議,範圍要比立法會現正審議的政府條例草案所提出者更加廣闊,因為這些建議是旨在規管所有秘密監察,而不是只規管由執法機關所進行的監察。《基本法》賦予個人在家中享有私?的權利,故此有必要為公眾提供更大的保障,涵蓋範圍並不局限於執法層面。」

  英文報告書現已上載法改會的網頁以供公眾查閱,網址是www.hkreform.gov.hk,而印刷本則預計會在二至三星期內印備,公眾屆時可向法改會秘書處?取,地址是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三十九號夏�t大廈二十?。

  這份關於秘密監察的報告書,是法改會就涉及私隱的法律進行檢討而發表的最後一份報告書。法改會之前已就私隱此課題發表了多份報告書,研究範圍包括有保障個人資料、截取通訊活動、纏擾行為、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以及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

完

2006年3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