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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區議員及分區委員會委員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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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規定,非官方成員在諮詢或法定組織中擔任同一職位,其任期一般不應超過六年,以及不應同時擔任超過六個委員會的成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各委任區議會議員及委任分區委員會委員擔任有關職位的年期,當中獲委任已超過六年或擔任超過六個委員會公職的人士的名字,以及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及

(二)有否就改善有關的情況制訂時間表,使相關區議會議員及分區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符合「六年任期」及「六個委員會」的規定?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102名委任區議員當中,有五十九人(佔委任區議員總數的57.8%)在二○○○至二○○三年第一屆區議會任期屆滿後,於二○○四年再度獲委任加入第二屆區議會。這些區議員在有關區議會中的服務年期剛剛超過六年。此外,有七名委任區議員(佔委任區議員總數的6.9%)加入了多於六個委員會(包括公營架構的諮詢及法定組織和地區委員會)。

  現屆分區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將於二○○六年三月底屆滿。在新一屆分區委員會(任期由二○○六年四月一日至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建議名單當中,有434人是區議員(即分區委員會的當然成員),其餘1553人則是地區人士。在這1553名建議委任加入分區委員會的地區人士當中,有六十七人(佔地區人士總數的4.3%)會擔任同一職位達六年或以上。此外,有十名(佔地區人士總數的0.6%)分區委員會成員加入多於六個委員會(包括公營架構的諮詢及法定組織和地區委員會)。由於有關程序尚未完成,我們在現階段未能公布他們的姓名。

  當局再度委任一些服務年期超過六年或加入多於六個委員會的成員,主要是因為這些現任成員在某些範疇所具備的專長或經驗,對於有關委員會的有效運作是不可或缺的。有些建議再度委任加入分區委員會的成員是主要地區組織的骨幹成員,或是某些界別的重要人物。此外,有時也難以物色合適的人選代替現任成員。

  分區委員會主要推行與地區事務有關的工作,並以活動為本,而諮詢及法定組織則就政府政策的發展提供意見,因此,兩者的性質並不相同。我們認為,假如把「六年任期」及「六個委員會」的規定套用於這些地區委員會,可能會窒礙社區建設工作。儘管如此,我們會繼續盡可能遵守「六年任期」及「六個委員會」的規定。

  各委任區議員及建議委任加入分區委員會的人士的服務年期載於附件A;在有關區議會的服務年期超過六年或同時擔任多於六個委員會成員的委任區議員名單則載於附件B。

(二)正如上文(一)項所述,各個地區委員會主要推行與地區事務有關的工作,其性質與諮詢及法定組織並不相同。假如把「六年任期」及「六個委員會」的規定套用於這些地區委員會,可能會窒礙社區建設工作。儘管如此,我們仍會繼續盡可能遵守「六年任期」及「六個委員會」的規定。



2006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