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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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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簡稱《條例》),今日(三月十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0,000元。

  正洋發展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6765103) 被裁定違反《條例》第7 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一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罰款港幣10,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天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87,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及中新電業公司經營者黃家驥,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124.74元及38,777.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130元及240元。

  較早前,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九項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26,000元。



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