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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審裁處就永富建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永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內幕交易個案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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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麥明康法官擔任主席及以呂汝漢教授及陳建豐先生為成員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審裁處),已完成對在永富建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永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內幕交易研訊中被裁定為內幕交易人士所獲取利潤的金額而進行的聆訊。

    該宗研訊依據財政司司長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發出的通知而進行。審裁處已完成研訊,並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七日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報告書指出五名涉案人士在事件中進行內幕交易活動。審裁處繼而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及二十八日進行聆訊,以處理關於在內幕交易活動中所獲取利潤的金額、罰款、訟費申請,以及須作出的命令等事項。

    聆訊結束後,審裁處對五名內幕交易人士官永義先生、陳建成先生、曾耀佳先生、沈慧清女士及曾婉薇女士作出以下命令:

官永義:

- 在五年期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擔任該等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公司的管理;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的利潤港幣31,367,553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1,500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份研訊開支港幣1,895,044元。

陳建成:

- 在兩年期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管理;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的利潤港幣5,090,219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150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份研訊開支港幣758,017元。

曾耀佳:

- 在四年期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擔任該等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公司的管理;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的利潤港幣442,127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100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份研訊開支港幣947,522元。

沈慧清: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的利潤港幣442,127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50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份研訊開支港幣758,017元。

曾婉薇:

- 須向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獲取的利潤港幣589,502元;

- 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港幣80萬元;以及

- 須向政府繳付部份研訊開支港幣947,522元。


    審裁處已把上述罰款和相應命令的報告呈交財政司司長及分發予各有關人士。




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