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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公眾就建議規管電訊服務轉售商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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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邀請公眾就以類別牌照制度規管電訊服務轉售商的建議提出意見。

    電訊局發言人解釋:「電訊服務轉售商可轉售各種預繳或事後繳費的電訊服務,包括本地或國際電話服務、固定或流動服務、話音或數據服務。為提高對消費者的保障及維持業界的公平競爭環境,電訊局認為有需要將轉售商納入規管制度。」

  目前,若任何人士提供電訊服務,卻並無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並不受到規管。他們一般是轉售持牌營辦商經營的電訊服務。

  發言人補充:「建議的類別牌照將會以寬鬆方式作出規管,牌照條件旨在保障消費者利益。為幫助消費者作出明智的選購決定,在類別牌照制度下,轉售商在向客戶提供服務時,須提供如公司名稱、公司註冊號碼、服務熱線號碼及收費等重要資料。提高資料的透明度亦旨在方便消費者識別提供服務的類別牌照持有人。此外,《電訊條例》亦禁止轉售商從事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活動。」

    建議的類別牌照制度沒有牌照申請或登記的要求,轉售商將自動成為類別牌照持有人,並受到牌照條件以及《電訊條例》的法定條文所規管。

    有關規管並不適用於代營辦商銷售或促銷電訊服務的代理商,例如出售由持牌營辦商發出的電話卡的零售商店,一般只會被視為營辦商的代理商。

    發言人表示:「隨�蚢q訊市場發展,以及各種形式的轉售服務的出現,盡早實施規管是可取的做法。」

    建議的牌照制度詳情載於電訊局發出的諮詢文件。有關諮詢文件及類別牌照擬稿可於電訊局網站下載:www.ofta.gov.hk。諮詢為期八個星期。任何人士就諮詢文件所提出的意見,須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或之前送達電訊局。

背景

    建議的類別牌照制度是用以規管《電訊條例》(第106章)第8(1)(aa)條範圍的服務。該條款規定,除根據與按照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批給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的「業務運作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第8(1)(aa)條目前尚未生效。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獲授權在憲報刊登公告該條文生效。

    在二零零四年十月的第一份諮詢文件中,電訊局長建議局部實施第8(1)(aa)條,藉以規管轉售的電訊服務。經考慮所收到的意見,電訊局長修訂有關提議,現在第二份諮詢文件建議全面實施《電訊條例》第8(1)(aa)條,並設立類別牌照,以規管所有屬於該條文範圍內的活動。

完

2006年3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