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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三月三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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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將於三月三日在憲報刊登,以期為執法機關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提供新的法律基礎。

  條例草案將於三月八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條例草案取代《電訊條例》第33條及在二○○五年八月頒布的《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所規定的現行制度。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三月一日)說:「條例草案是基於上月(二月)初提交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的立法建議草擬的。就截取通訊而言,建議的機制與一九九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書和一九九七年的白紙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大致相符。」

  他說:「我們也考慮過最近數月以來諮詢各界人士所收集到的意見,加入了更多的保障私隱及防止濫用措施,令建議更臻完善。」

  發言人續說:「條例草案若獲得通過,所設立的新機制會比現行及其他至今討論過的機制都更優勝。」

  條例草案載有條文,說明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行動的定義,以及發出訂明授權、將訂明授權續期或訂明授權持續有效的先決條件。

  條例草案亦訂定在有關行動的不同階段,引入多項嚴格的保障私隱措施,包括侵擾程度較高的行動須由法官作出授權、設立獨立的監察當局和涉及賠償事宜的投訴處理機制。

  條例草案規定,只有是為了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方可作出授權。就秘密監察而言,嚴重罪行是指可判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不少於三年或罰款不少於一百萬元的罪行;而就截取通訊而言,則指可判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不少於七年的罪行。

  此外,條例草案亦訂明授權當局還須考慮個案的嚴重程度及逼切性,以及能否合理地採用其他侵擾程度較低的手段,去確定是否也符合相稱性的驗證準則,並因而符合必要性的驗證準則後,方可作出授權。

  條例草案建議制訂分級的授權制度去處理截取通訊及不同侵擾程度的秘密監察行動,大致如下:

* 所有截取通訊及侵擾程度較高的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提交一個由法官組成的小組的其中一名成員作出授權。該小組是由三至六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組成。在提出有關申請前,必須先得到有關執法機關的首長級人員同意。小組成員由行政長官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推薦而委任。此外,只有指明部門的人員,方可申請授權 — 就截取通訊而言,指明部門為警務處、廉政公署及香港海關﹔而就秘密監察而言,則包括上述三個部門及入境事務處。

* 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須由有關執法機關的首長所指定的、職級不低於等同高級警司的高級人員授權。

  條例草案規定設立獨立的監察當局,負責檢討執法機關遵從有關法例及根據建議法例由保安局局長制訂的實務守則的情況。該監察當局亦會處理有關非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的投訴,就賠償作出裁決,並向行政長官提交周年報告。該報告會列明給予授權的次數和所涉罪行的主要類別等資料,並會提交立法會省覽。

  負責的監察當局稱為「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條例草案建議由不低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現任或退休法官出任,並由行政長官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推薦而委任。

  條例草案亦訂定進一步的保障措施,包括執法機關須就其部門人員遵從根據有關法例給予授權的情況,以及指定授權人員行使權力的情況,進行定期內部檢討。條文又規定執法機關須確保妥善處理和處置經由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取得的成果。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盡快獲得通過,將加強對私隱的法定保障,同時也會確保執法機關能繼續有效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維持治安。我們會全力以赴,與立法會緊密合作,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