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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大學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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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一日)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高等教育院校舉辦籌款活動及回報捐款人,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過去三年,各高等教育院校負責推廣捐款文化和籌辦捐款活動的高層顧問、校長顧問、公關或外事宣傳等職員的名單、職務、任期及聘用條件(包括薪酬及津貼款額),以及各院校在宣傳及推廣籌款活動方面的開支詳情;

(二)按院校劃分,過去三年向各高等教育院校捐款的人士或機構名稱、捐款額及院校對其鳴謝的方式,以及各院校以何機制及準則決定以何方式就捐款作出鳴謝;

(三)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有何機制監察院校的籌款策略、以捐款人名字為院校、附屬學院及學系、教授稱銜、研究所、研究基金及建築物等命名的做法及捐款實際用途,以及有否評估該命名做法是否合法及合乎公眾利益;及

(四)鑑於香港大學(「港大」)因其醫學院的命名引起公眾爭議,教資會會否促請港大高層(包括校長、其特別顧問及院長等)加強問責,回應社會的反對意見和公開解釋命名機制,以及教資會會否研究和制訂一套完善的籌款機制、指引、程序和原則,以處理港大醫學院命名的事宜,以及協助各院校推動捐款文化?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所有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均根據其法定條例成立,各自設有校董會。院校在校內及財務管理上,包括籌募及接受捐款事宜方面,均享有自主權。由於各教資會資助院校在推廣籌款活動方面的人手安排及資源分配,均屬院校的內部事務,因此,政府當局及教資會並沒有有關方面的資料。

(二)根據各教資會資助院校的財務報告,各院校在過去三年所籌得的捐款總額見載於附件一。

  所有教資會資助院校均有就處理捐款事宜,制訂內部指引。附件二列載教資會秘書處於二○○五年七月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有關教資會資助院校就接受捐款事宜的普遍做法,以供參閱。

(三)及(四)如上文所述,所有教資會資助院校在籌募、接受及運用捐款事宜方面,均享有自主權。為秉承良好的管理手法,以及保障校譽及學術自由,各院校均設有處理捐款的內部指引及程序。在接受捐款前,院校會慎重考慮捐款人的意願和捐款用途,以確保所有捐款能切合院校的角色和辦學宗旨。至於命名的做法,一般而言,院校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命名對院校或有關學系的影響;捐款人對該院校、整個教育界,以至社會的貢獻等,以決定是否以捐款人的名字為校內設施或學系命名。

  有鑑於每所院校均已為處理捐款事務訂立各自的規則和程序,在維護院校自主的大前提下,政府當局及教資會尊重院校在這方面所享有的自主權,亦不宜作出干預。除了在配對補助金計劃下,教資會有為私人捐款的配對訂立規則及原則作配對用途外,政府當局及教資會認為毋須為院校處理捐款事宜制訂任何規則或指引。雖然如此,政府歡迎院校向公眾解釋處理捐款的規則和程序,以增加有關政策的透明度,加深巿民對院校籌款機制的了解。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