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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廢棄電子產品的存放和回收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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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鄺志堅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廢棄電子產品的存放和回收再造,以及收緊有關的進出口法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存全港有多少幅土地用作存放廢棄電子產品,請列出每幅土地的位置和存放量;

(二)這類場地對四週環境造成甚麼污染,以及政府有何措施減低污染;

(三)政府在推動回收本地產生的廢棄電子產品的工作進展;

(四)去年有多少人因非法進/出口含有害成分或被污染的棄電子產品而被檢控,以及被定罪的人數和法庭對他們施加的處分;及

(五)鑑於有環保團體批評目前規管廢棄電子產品進出口的法例過於寬鬆,當局會否考慮根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規定,收緊相關法例;若會,計劃的詳情和立法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近年不法商人從發達國家輸出電子廢物到發展中國家已成為全球性問題。我們在過去數年已因應事態的發展加強對電子廢物的監管。就議員的提問,我們依次回覆如下:

(一)據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巡查資料顯示,現時本地約有90個廢舊電子物料工場,它們全部位於新界偏遠地方,有關的位置和估計存放量載於附件內(由於它們的地點及運作經常改變,環保署只能提供粗略的資料)。

(二)廢舊電子物料工場運作所產生的環境污染受有關環保條例規管。環保署一向對廢舊電子物料工場的運作十分關注,過去兩年對這些工場共作出993次巡查,並對違法的經營者作出13次票控,全數成功定罪。違規事項主要涉及未依法登記及儲存化學廢物。

  廢舊電子物料工場多用作儲存廢舊電子物料,僅有少數從事簡單的拆解工序,但無用上化學工序,對環境的實質污染有限。就此,環保署亦曾於2005年在新界區13個工場內外收集土壤樣本化驗,結果顯示有關工場並未對附近的環境造成污染。就近期巡查的結果顯示,部分工場的活動已有明顯減少或放緩跡象。署方會繼續密切監管廢舊電子物料工場的運作,檢控任何違規人士。

(三)自2003年1月起,環保署分別委託香港明愛及聖雅各福群會在全港推行電腦及電器回收試驗計劃。該計劃旨在為舊電腦和電器用品,尋找符合環保原則的出路,同時研究實施回收計劃在財政和運作上的要求。計劃推行至今廣受市民歡迎,收集數量每年遞增,現已收集到逾123,000件電腦及電器用品。經修理後的電腦及電器會透過慈善團體或志願機構轉贈有需要人士,而不適宜維修重用的會售予回收商。

  在去年12月,環保署聯同區議會及屋苑舉辦「全港電腦及電器回收日」,共收集了11,500件電腦及電器用品回收再用。署方亦於今年1月聯同香港電腦商會舉辦一項為期6個月的電腦回收再造試驗計劃。這計劃以商營模式運作,收集電腦回收成本的數據,供日後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參考。就此,香港電腦商會已在電腦商場和店舖設置了9個收集站,期望回收及循環再造12,000部電腦和顯示器。

  環保署現正就電器及電子產品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進行研究,以減少廢物及加強廢物回收。在計劃中,產品製造商、進口商、零售商及消費者須分擔妥善處理產品使用後的責任。署方會參考海外經驗,並就該計劃的成本效益及對業界及有關人士所帶來的影響等因素進行評估,且就可行方案諮詢公眾。

  此外,政府在去年12月公布的《都市固體廢物管理政策大綱(2005-2014)》內,建議向立法會提交《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草案》,以制訂「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框架,並透過隨後的具體規例就個別產品,包括電器及電子產品,推行有關措施。

(四)在2005年環保署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就非法進出口受管制的廢棄電子產品個案,一共作出37次票控,其中27宗成功定罪,罰款由2,500元至45,000元不等;其中一名違法者除罰款外,更被法庭判處監禁兩個月緩刑一年。

(五)本港自1996年起已透過《廢物處置條例》執行《巴塞爾公約》的規定,管制有害廢物的進出口。條例規定,除進出口可循環再造及不含有害成分的廢物作循環再造外,進出口有害廢物或其他未列明的廢物作任何用途,均須持有有效的許可證。條例的附表7列出一般的有害電子廢物,如陰極射線管、廢電池,含有毒重金屬的廢件等。《巴塞爾公約》同時亦鼓勵循環再造,所以條例內的許可證管制中,並不包括進出口可循環再造及不含有害成分的廢物作循環再造用途。故此,現行的管制已十分全面,並符合公約的規定。

  我們於去年5月向立法會提交《2005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將「巴塞爾禁令」納入條例及對條例附表7加入新增廢物項目。「巴塞爾禁令」禁止由已發展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出有害廢物。就此,環保署自1998年以行政方式執行禁令的要求。本地及外地的貿易商均知悉有關安排。條例草案將禁令納入本港的法例中,有助向國際傳遞強而有力的信息,表明香港致力執行禁令。此外,條例草案亦對附表7新增14項廢物,清楚地涵蓋公約所需要管制的有害廢物項目。在審議草案時,律政司的國際法律專家指出,現行條例及條例草案完全符合公約的規定及精神。現時,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已接近完成。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