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廢物轉運站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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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荔枝角海麗h的居民向本人投訴,指附近的西九龍廢物轉運站經常傳出惡臭。該轉運站的營辦商的一名員工向本人提供了一些照片,顯示轉運站內環境非常惡劣,但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卻指這只屬個別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環保署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廢物轉運站污染環境的投訴,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在同一期間,每年完成調查多少宗投訴,當中多少宗證明屬實、又有多少宗不成立,以及當局判斷部分投訴不成立的理據;

(二) 環保署有否就如何避免污染環境向廢物轉運站營辦商發出指引,以及有何機制確保營辦商遵守這些指引;及

(三) 環保署以甚麼標準釐定轉運站污染環境的可接受水平;有否評估該等可接受水平與居民的可接受水平是否有重大差距,以及會否檢討該等標準?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三年,環保署共接獲十二宗懷疑西九龍廢物轉運站引起環境滋擾的投訴,分列如下:

年份    宗數  內容       成立/不成立
**    **  **       ******
2003  1   臭味滋擾     不成立
2004  3   臭味滋擾     2宗成立;
                   1宗不成立
2005  8   7宗臭味滋擾   不成立
          1宗站內環境   不成立
          壎肭暋D
2006  0   不適用      不適用
〈截至2月22日〉

  全部投訴個案的調查已經完成。其中2宗成立的臭味投訴,發生於2004年6月及7月,受影響的地點均為西九龍廢物轉運站300米範圍內的工廠。經調查後,環保署已即時敦促承辦商加強管理轉運站的運作,特別是清洗工作和空氣淨化系統的操作,以確保在轉運站附近工作和生活的市民不會受到滋擾。

  至於其餘10宗不成立的投訴,包括2宗分別於2003年8月由一鄰近廠及於2004年5月由一美孚新h居民向環保署提出的臭味滋擾投訴,7宗於2005年7月至12月期間由海麗h居民直接向環保署提出或經議員辦事處轉介有關在屋h範圍內察覺到臭味的投訴,以及1宗於2005年11月由一市民經議員辦事處舉報的站內環境壎肭暋D。在海麗h居民的臭味滋擾投訴中,西九龍廢物轉運站是其中一個被懷疑產生臭味的源頭。環保署調查時,在投訴人指稱發現臭味的地點和廢物轉運站外圍都沒發現臭味滋擾的情況,而廢物轉運站的運作和壎舠〞p亦符合法例要求,因此,有關的投訴都不成立。雖然如此,環保署已敦促承辦商加強管理轉運站的運作,以確保轉運站內持續有良好的壎舠〞p及在其外圍不會出現臭味滋擾的情況。

  廢物轉運站是一所處理廢物的設施。在轉運站的範圍內,如傾卸大堂內有臭味或廢物堆存的情況,屬於該站正常運作的一部份。環保署對廢物轉運站的監管工作,其中一項重點就是要確保站內的運作不會對站外帶來環境滋擾。西九龍廢物轉運站的傾卸大堂是採用密封式的設計,大堂的空氣淨化系統不停地運作,將大堂附近的空氣吸入大堂內,清洗及除味後由指定位置排出,令大堂內的廢物傾卸運作不會影響附近的環境。垃圾車離開轉運站前,會經過自動洗車系統潔淨車身,才離開轉運站,以確保不會染污附近環境。

  廢物轉運站的合約對轉運站的運作及環保表現有清晰及嚴格的要求。轉運站承辦商須完全符合有關的要求,而環保署人員亦會就轉運站的運作及環保表現作密切監察。為了加強對承辦商的監管,環保署亦有一套機制,在未能符合有關要求時,可扣減承辦商所收取的營運費用。此外,合約還要求承辦商聘用獨立顧問每年進行環境合規審查,以確保廢物轉運站的運作發展符合政府的環境品質目標。

  環保署除了利用上述合約機制監管廢物轉運站的承辦商外,亦透過執行有關環境污染的法例管制廢物轉運站的運作。

  有關廢物轉運站污染環境的投訴,會交由法規管理科的執法人員〈以下簡稱《環保署執法人員》〉作出獨立調查。環保署執法人員會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資料,在最常出現污染的時段,到投訴人提供受影響的地點,包括居所、工作間或公眾地方進行調查。環保署執法人員會紀錄有關的環境狀況,並同時到廢物轉運站外圍重覆觀察,及到該廢物轉運站內檢查其運作或污染控制措施有否異常的情況,並核查該站的獨立評估小組的有關報告,以確定廢物轉運站有否造成污染。如在上述調查中發現該廢物轉運站有造成污染,除了利用合約機制外,環保署會同時採取執法行動跟進。關於環境污染的標準,環保署是採用有關環保法例所釐定的標準,該等標準已充分考慮廢物轉運站的運作對市民是否構成不合理的影響,與市民的可接受水平沒有差距。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