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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二十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共二十八名員工逾港幣20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另外,積金局今天代十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九名僱主追討逾港幣16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奇樂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03,442.99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Tsui Chi Tsun (formerly known as Tsui Ming Kai) formerly trading as Port Management Co.和寶獅實業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8,958.06元及4,52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七名與訟人,包括通寶巴士管理有限公司、尚佳工程有限公司、信達(中港)運輸有限公司、年福有限公司經營鴻福樓海鮮火鍋酒家、衡卓國際有限公司、世通工程有限公司及龍和日本料理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2,455.9元、30,897.78元、30,395.62元、29,268.23元、8,179.07元、8,079.04元及3,6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區域法院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180元、80元、220元、110元、130元、410元、260元、120元及230元。
完
2006年2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