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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以電子方式提交遠洋及內河貨物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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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提出法例修訂,規定遠洋及內河貨物艙單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在有關立法程序完成後,所有遠洋及內河貨物的艙單均須在六月十六日起,以電子方式提交。

    政府發言人說:「使用電子服務可減省業界為提交艙單予政府的時間及資源,從而提升整體效率。這方式亦比較環保,因為承運商毋須再準備三份紙張艙單,然後分別送交三個不同的政府部門。」

    政府發言人續說:「這服務亦可以推廣電子貿易服務,從而保持香港作為主要國際貿易中心的地位。」

    為推廣電子商貿、提高效率及減少用紙,政府自一九九七年起為提交若干貿易文件推出電子服務。而提交航空、鐵路、內河及遠洋貨物艙單的電子服務(電子艙單服務)已於二零零三年四月推出。

    為了讓各有關方面能夠有足夠時間作好準備以電子方式提交貨物艙單,我們在有關法例內提供了一段過渡期,訂明在過渡期內仍可接受以紙張方式提交貨物艙單。有關航空及鐵路貨物艙單的過渡期已在二零零四年七月終止,即航空及鐵路貨物艙單從那時起已規定必須使用電子艙單服務。

    政府發言人續說:「在政府與業界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及確定了遠洋及內河承運商的準備情況後,政府建議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的午夜終止有關遠洋及內河貨物艙單的過渡期。」

    「我們已通知了所有有關的承運商建議的終止日期,亦知悉他們已積極地準備在建議的期限內全面採用電子艙單服務。」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2006 年進出口條例(根據第42條指明終止日期)公告》、《2006 年進出口(登記)規例(根據第15條指明終止日期)公告》、《2006年進出口(一般)規例 (根據第6DAH條指明終止日期)公告》及《2006年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 (根據第26條指明終止日期)公告》。這些公告訂明可接受承運商以紙張或電子方式提交遠洋及內河貨物艙單的過渡期的終止日期。







2006年2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