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行動打擊小巴乘客沒有佩戴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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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早(二月二十三日)完成了一項全港性執法行動,打擊在乘搭公共小巴時沒有佩戴安全帶的違規行為。
為了提醒小巴乘客乘車時做好安全措施以保護自己免受傷害,警方自昨日(二月二十二日)起展開一項二十四小時的特別行動,針對未有佩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
該項全港性的行動由昨日上午八時起開始至今日上午八時結束。行動中,警方共發出一百六十五個口頭警告及四百四十六張傳票予未有佩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
法例規定於二○○四年八月一日起登記的小巴,必須安裝乘客安全帶。而乘客乘搭裝有安全帶的公共小巴時必須將其戴上。
自二○○四年八月起至今天行動結束止,警方共發出一千八百六十二個口頭警告予小巴乘客,提醒他們佩戴安全帶,另外發出了一千三百三十二張傳票予違例的小巴乘客。
警方強調,佩戴安全帶是小巴乘客的責任,安全帶能保障乘客安全地隱固在座位上。任何沒有遵照法例要求佩戴安全帶的小巴乘客,可被判最高罰款五千元及入獄三個月。
警方發言人說:「警方一向致力減低交通意外引致的傷亡數字,並會繼續主動從教育、宣傳及執法三方面以提高本港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四號
完
2006年2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