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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涉及寵物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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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蔡素玉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規定,當交通意外引致不在有關車輛之內或之上的動物受到損害時,駕駛者必須停車,並須在警務人員要求時提供其姓名及地址等詳情,或盡快向警方報告該意外。然而,該條文所指的動物並不包括貓和狗等一般寵物,因此,當它們走失並遭遇車禍時,其主人亦不會獲通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估計在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宗涉及不在任何車輛之內或之上的寵物的交通意外,以及每種寵物的有關數目;

(二)警方如何處理涉及不在任何車輛之內或之上的寵物的交通意外;及

(三)會否考慮將一般寵物納入上述條文中「動物」的涵義範圍內;若會,考慮的詳情和立法時間表;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們沒有涉及寵物的交通事故數目。

  警方會按不同的情況採取行動。例如,他們會通知愛護動物協會或漁農自然護理署處理受傷或無人認領的動物,或通知食物環境壎芵p處理動物屍體。如有人就涉及寵物的交通事故作出投訴,警方會展開調查。

  雖然現時法例沒有規定司機就涉及寵物的交通事故必須停車,或向警方報告,但警方或有關部門和機構一般都有收到司機或其他市民的報告。接報後,他們會按上述的程序處理。我們認為現階段沒有需要修改有關法例。



2006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