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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千石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2004年3月至今,食物環境壎芵p、政府物流服務署、政府產業署、房屋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醫院管理局聘用的服務承辦商分別:
(i) 被法庭裁定違反了《僱傭條例》(第57章)、《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或《入境條例》(第115章)的個案數目;及
(ii) 因沒有履行其於標書中就非技術工人的僱用條件所作承諾,而被受聘的部門╱機構懲處的個案數目;及
(二) 請按涉案的承辦商名稱列出他們通常承辦的服務的性質、他們現時承辦的公共服務合約的數目和總值、2004年3月至今被裁定違反上述條例或標書承諾的次數和個案詳情,以及因而被施加的懲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劉千石議員所提出的問題,我們的答覆如下:
(一)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食物環境壎芵p、政府物流服務署、政府產業署、房屋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醫院管理局所聘用的服務承辦商 —
(i) 被法庭裁定違反了《僱傭條例》(第57章)、《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或《入境條例》(第115章)的個案數目,載於附件一。
(ii) 因沒有履行其於標書中就非技術工人的僱用條件所作承諾,而被有關部門╱機構懲處的個案數目,載於附件二。
(二) 根據招標文件的條款,競投有關服務合約的承辦商只同意政府將所獲得關於投標者違反有關條例或僱用條件的資料,用於與招標工作及合約管理有關的用途上。在未得到有關承辦商同意前,政府不得將有關資料公開,否則可能會引致法律後果。因此,政府不能提供違反有關條例或僱用條件承辦商的名稱,而只能提供下列相關資料供議員參閱。
在問題被提及的五個部門及醫院管理局中,只有食物環境壎芵p、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房屋署所聘用的服務承辦商,曾在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因違反有關條例而被法庭定罪或因違反僱用條件而被有關部門懲處。有關的資料,載於附件三。
關於違反有關條例及違約個案的性質、數目和罰款額/因違約而被扣減服務費數額的資料,載於附件四。除了附件所列有關承辦商被罰款/被扣減服務費外,有一份合約已因承辦商被裁定違例而被終止。此外,有六個承辦商因已有超過三個定罪記錄,故根據標書評審的強制性規定,該等承辦商競投政府服務合約的標書將不獲考慮。
完
2006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