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僱主因欠薪被判罰共四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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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建造業判頭楊敬修和從事保險業的江雅琦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二萬元和一萬五千元。譚記傢俬有限公司亦因拖欠工資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一萬元。
三名僱主均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合共三名僱員,涉及工資總額約一萬四千元,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完
2006年2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