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主網頁
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二月十七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共五十九名員工逾港幣70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另外,積金局今天代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逾港幣3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新彩海鮮酒家經營者創健投資有限公司及顯森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分別因拖欠其五十三名及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53,784.56元及353,153.09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新時尚眼鏡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9,168.1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兩名與訟人,Front First Ltd及金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今日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2,509.69元及800.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區域法院兩名與訟人各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與訟人分別為210元、260元及160元。



2006年2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