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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旅館經營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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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今日(二月十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於元朗經營一所沒有豁免證明書或牌照的旅館,被判罰款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去年七月前往元朗大馬路一所懷疑無牌經營的旅館巡查。

  期間,調查隊於旅館所屬的大廈外牆和門外發現數個顯示旅館名稱的招牌。處所內則有十七間設有住宿設施的客房,當中有數名住客表示租住該處所的房間。

  涉案男子承認為該無牌旅館的經營者,隨後被控觸犯《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重申,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

  他強調,政府絕不會姑息任何無牌經營的旅館,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該等無牌處所,以確保所有入住顧客的安全。

  發言人又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2006年2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