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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員會發放:
由於建築承建商工程進度嚴重延誤,房屋委員會將於明日(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收回三個公屋建築地盤。
房委會轄下建築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今日(二月十六日)表示:「建築小組委員會及投標小組委員會,於今早舉行的聯席會議備悉,由於承建商持續未能遵照合約規定,以應盡的努力進行施工,房屋署將如期於明日執行於去年12月向承建商發出的『收回地盤通告』。」
該三項建築工程為:
─ 石排灣h重建第二期(2,398個單位)。原訂完工日期為2006年1月;
─ 粉嶺36區第一期(3,167個單位)。原訂完工日期為2007年3月;及
─ 粉嶺36區第二期(1,598個單位)。原訂完工日期為2007年2月。
葉國謙指出,房屋署自去年7月起,發現承建商施工進度方面的表現極不可接受。
房屋署一直嚴格監管轄下建築地盤的施工進度,定期巡查地盤的監督工作從未間斷,並透過與承建商的定期會議、對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瞭如指掌。
他續稱:「至目前,承建商仍未能提供證據証明其財政資源,工人資源及物料供應方面可以有令人滿意的改善,以完成工程。」
葉國謙表示:「如果任由現時的情況無限期地持續下去,房委會在時間上及財政上的損失將非常龐大。」
他強調,房委會有一套完善及有效的制度監管轄下工程進度,今次事件非常罕見,屬個別的個案。收回地盤是最後一步行動。
葉國謙說:「事件並不存在監管不力的問題。房委會將向承建商追討因今次收回行動而蒙受的損失。有關的財政損失的金額需待三個工程合約重新批出後才可準確評估。」
投標小組委員會今日亦通過,在該三個地盤重新招標時,石排灣h重建第二期及粉嶺36區第二期會採取短時間招標程序,及縮短施工期。至於粉嶺36區第一期,由於工程規模較大及複雜,餘下的工程項目及單位數量亦較多,因此需採用正常的施工時間。
葉國謙強調,雖然收回合約令三個工程的完工期較原訂完工期延遲11至18個月,但對房委會的三年的公屋輪候時間承諾沒有構成影響。
他說:「石排灣h重建第二期是受整體重建計劃影響的黃竹坑h的接收屋h。資源許可下,居民可選擇港島區其他屋h的單位。」
葉國謙指出,房委會所已於去年9月禁止有關承建商投標六個月,除非該承建商日後能提供充足的資料,証明其財政及機構狀況出現顯著的改善,否則將於今年9月從房委會名冊上被剔除。
對於外界批評房委會「價低者得」的投標制度,可能會令承建商有財政困難,葉國謙說:「房委會建築工程合約,並非純粹「價低者得」。在審評標書時,除了計算投標價格外,亦計算投標者的以往表現。」
房委會自1999年已採用綜合評分投標機制,審評標書。根據該機制,標書的得分由兩部分組成:價格評分佔80%,表現評分佔20%。自2005年9月房委會更進一步減低價格的評分比重,除引入「機構評分」佔10%,亦將價格評分減至75%,表現評分佔15%。其中新增的「機構評分」,包括了評審投標者是否擁有高於指定的財政能力,以及投標者是否設有機制,充足監管其分包商僱用工人及準時向工人支薪等。
葉國謙指出,由1999年至今,房委會共批出55份新工程建築合約,其中七份合約並非由最低價格的投標者獲得。
他強調,房委會已根據合約條款,準時向承建商發放三個工程合約的款項,因此承建商有責任向其分判商及工人發放款項及工資。
葉國謙又表示,房委會非常關注工人的利益,房屋署將繼續與勞工處保持緊密聯繫,並竭盡能力向工人提供適當的協助及進行斡旋,幫助工人追討欠薪。
他強調,房委會不能向工人直接支付款項,因為合約並沒有條文授權房委會可以這樣做。他說:「用納稅人金錢去協助一間商業機構去解決財政困難,會開創一個非常差的先例。」
房委會建築工程合約的「工程保証金」是用彌補承建商因未能根據合約條款完成合約項目而令房委會蒙受的損失。與私營機構的建築工程一樣,房委會一向根據合約,在每次中期付款內保留10%的金額,作為「工程保証金」,但以不超過工程總值的2%為上限。葉國謙說:「保証金未必足夠彌補房委會收回地盤蒙受的損失。」
完
2006年2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