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販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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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二十八歲男子因販毒及洗黑錢今日(二月十六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七年零三個月。
法庭獲悉,毒品調查科探員根據線報,於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深夜,在旺角通菜街一單位外埋伏,並在三名男子進入單位之際將他們截停搜查。
探員其後在單位內檢獲一百五十六克海洛英、一些毒品包裝工具及大量現金。
警方調查發現檢獲的現金是該名二十八歲男子經營毒窟的得益。隨後的財富調查亦發現被告的銀行戶口中有約五十萬元現金相信是販毒得益。
該名男子其後被警方控以販毒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而警方亦根據所得的法律意見將另外兩名男子釋放。
被告今日被判一項販毒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首項控罪被判處入獄七年,而次項控罪則被判處入獄六個月,首三個月與首項控罪同期執行。
法庭亦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下令充公行動中檢獲的二十二萬六千零二十元現金,並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充公被告銀行戶口內的四十八萬七千二百一十元現金。
警方發言人重申,不會容忍任何與毒品有關的罪行,亦會繼續根據相關法例申請充公販毒得益,以打擊與毒品有關的不法活動。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五號
完
2006年2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