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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拖欠工資及疾病津貼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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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心旅遊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及疾病津貼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二月十五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三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及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予一名僱員,因此被起訴。

  《僱傭條例》第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第33條則規定,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津貼款項應相等於僱員在病假日期間本應賺取的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25條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3條規定,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