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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規管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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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關於規管工程承建商和認可人士為私人樓宇業主進行建築工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工程承建商和認可人士為私人樓宇業主進行未經有關當局批准的建築工程是不是違法;若是,當局在過去3年對他們提出了多少宗起訴,以及法庭向被定罪人士施加了甚麼懲罰;

(二) 工程承建商和認可人士對由他們進行、並已獲有關當局批准的建築工程的施工質素,須承擔甚麼法律責任;過去3年,當局在這方面對他們提出了多少宗起訴,以及法庭向被定罪人士施加了甚麼懲罰;及

(三) 鑑於當局於2003年曾就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和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制度提出立法建議,但其後由於各界尚未就執行細節取得共識而撤回該建議,此事的最新進展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問題的三部分分別作答如下:

(一) 根據《建築物條例》,除獲豁免的建築工程外,任何人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開或進行任何私人樓宇的建築工程,否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最高40萬元及監禁2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罰款最高2萬元。因此,工程承建商和認可人士為私人樓宇業主進行未經有關當局批准的建築工程即屬違法。

  過去三年,建築事務監督曾根據《建築物條例》對三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該三名被告其後被法庭定罪,判處罰款5,000元至7,000元不等。

(二) 任何私人樓宇的建築工程如已符合《建築物條例》各項規定,包括聘請認可人士統籌、設計及提交圖則,並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然後由認可人士監督註冊承建商按照獲批准的圖則和法例要求的標準及安全規格進行及完成的工程,其工程質素會有一定保證。

  假若工程已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但工程沒有按照獲批准的圖則或法例要求的標準及安全規格進行,有關人士仍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根據《建築物條例》,若任何建築工程有違例情況,包括使用任何欠妥善或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和標準的物料、建築工程嚴重偏離獲批准圖則、或因工程進行的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等,政府可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最高100萬元及監禁3年。

  過去三年,建築事務監督曾就三宗個案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當中一宗個案的被告被定罪,判處罰款4萬元。至於其餘兩宗,一宗的涉案被告被法庭判罪名不成立,另一宗的被告獲律政司不提證供起訴。 
 
(三) 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和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制度的立法工作正在積極進行中。由屋宇署成立,成員包括屋宇署、各建築業專業團體、香港建造商會及小型工程承建商註冊制度關注小組代表的工作小組,現正研究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具體建議,而相關的諮詢工作亦已取得相當進展。由於建議涉及一些比較複雜的細節,我們需要足夠時間草擬條例草案。我們計劃在今年年中向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匯報諮詢業界的結果,及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建議的內容,目標是於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有關建議的《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