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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車輛登記號碼必須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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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鍾泰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現行法例對車牌字形作出規定,但大部分現時在本港道路行駛的汽車的車牌均不符合有關規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車主因違反上述規定而遭檢控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的成功檢控個案數目;及

(二) 由於有關法例是在五十年前制定,會否考慮作出修訂,更清楚地訂明所規定的車牌字形,以便車主遵從及執法部門進行執法工作?

答覆:

主席女士: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下稱規例)規定,車輛登記號碼的英文字母和數字必須符合該規例附表4所示的形式、比例、排列方法及高度限制,附表亦訂明顏色、構造、裝配及照明方面的規定。有關規例旨在確保執法人員能清晰辨認每部車輛的登記號碼。

  在過去五年,警方就有關規例共發出14,373張定額罰款告票,而透過傳票成功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數目為524宗。警方並沒有紀錄當中有多少個案是因車輛登記號碼的字形式樣未能符合規定而被檢控。有關規例於1983年訂立。我們會不時檢討該規例,假若發現有不清晰的地方並產生執法上的問題,會考慮是否需要作出修訂。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