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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對於前高等法院法官王見秋被指不當地向政府申請發放度假旅費津貼一事,決定不予起訴。
律政司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五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證實,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資深大律師在分別徵詢部門內的一位副刑事檢控專員和倫敦的一名御用大律師意見後,親自再對該案及相關的法律進行獨立覆檢,然後作出這項決定。
發言人表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接納刑事檢控專員的決定。
發言人說,廉政公署在去年十一月提交最終調查報告後,刑事檢控專員指示專責商業罪案和廉政公署案件的副刑事檢控專員麥禮諾為本案提供法律意見。
發言人說:「刑事檢控專員信納麥禮諾與王見秋並不熟悉,亦信納麥禮諾能夠對此案作出獨立而客觀的評估。」
「麥禮諾的意見是沒有充分證據對王見秋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理由是控方未能證明他就三次外遊向政府申請發放旅費津貼時意圖欺騙。」
刑事檢控專員考慮到案件的敏感性、證據的性質及公眾對本案的關注程度,因此決定委聘倫敦的一名御用大律師韋爾森(Mr. Martin Wilson, QC)考慮本案的指稱及證據,並向他提供評估此案的意見。韋爾森像麥禮諾一樣,與王見秋並不熟悉。
韋爾森的結論是,控方掌握的證據,最多只能令人產生懷疑,但不足以構成達至定罪的合理機會。
韋爾森認為,王見秋向庫務署申請發還的款項,是他所乘搭航班的費用,而原則上他是有權要求妥為發還該款項的。如要成功檢控他,則須證明︰
(a)王見秋沒有如所聲稱般將發還的款項償還給他的女兒;
(b)當王見秋申請發放旅費津貼時,他知道他並沒有以現金或其他方式還款給女兒,也不打算這樣做,以及
(c)王見秋不誠實地行事。
對於上述(a)、(b)及(c)各點,韋爾森的意見是:「這三點都須符合刑事案件的舉證原則,方能成立,但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任何一點。控方可請求法庭推斷被告人有罪,但法庭的回答將會是,對某人有很大的懷疑,是有理由進行調查的,但卻不足以令其定罪。我的意見是,根據本案的證據,法庭不會作出這樣的結論:根據所得的證據,法庭可以恰當地推斷被告人有罪。」
刑事檢控專員表示,他在作出決定時提醒自己,引用檢控政策時必須不偏不倚,無畏無懼。
他說:「只有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方可向受疑人提出檢控。除非起碼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否則不應提出檢控。單單懷疑某人犯罪或僅以表面證據來提出檢控,並不符合基本的檢控準則。」
「正如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同樣地,沒有人不受法律的保護。」
江樂士指出,根據慣常做法,律政司不會就個別檢控決定的理據作出詳細說明。「這個做法反映了普通法地區的傳統,即一經決定不起訴某人之後,受疑人的處境須受到保障。」
他說:「只有在一些罕見的情況,就像這次一樣,才會就達至決定的理據作出較為詳細的說明。在本案中,針對王見秋而作出的投訴的性質,以及他否認行為不當這一點,已廣為人知,因此我們認為情況特殊而選擇向公眾說明達至有關決定的理據。」
完
2006年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