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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規管濫發電子訊息立法建議(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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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一月二十日)就遏止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電子訊息問題的立法建議,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今日在多個商會聯合舉辦的午餐會上致辭時表示,訂名為《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的打擊濫發電子訊息法例建議,將只規管商業性質的電子訊息。

  他說:「規管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商業性質電子訊息,將可確保有關規管是按需要而制訂。這樣亦可令對政府存疑的人士和陰謀論者釋疑,明白政府絕非利用建議的打擊濫發電子訊息法例,限制香港的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

  建議的法例將採用科技中立的原則,並涵蓋所有形式的電子訊息,以配合日後因應科技及服務發展而出現的嶄新電子訊息。

  曾俊華指出,另一方面,傳統由專人致電現有或有潛力的客戶以推銷產品或服務,將豁除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讓正常及合法的市場促銷活動得以繼續進行。

  至於採用「選擇接收」或「選擇不接收」機制以規管濫發電子訊息的問題,曾俊華表示政府決定維持原來的建議,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

  曾俊華解釋說:「『選擇不接收』機制可為企業提供推廣產品的空間,從而促進中小型企業的發展。此外,接收訊息的人士亦有機會先閱覽有關的宣傳資料,才決定是否繼續接收更多訊息。」

  為了解決「選擇不接收」機制的其中一項不足之處,即商業電子訊息的收訊人需向不同發訊人要求停止接收訊息,政府建議設立「不收訊息名冊」,以支援「選擇不接收」機制。

  一旦任何電子地址載列於名冊內,其法定效力即等同已向所有電子促銷商提出要求,停止再把任何商業電子訊息發送至該電子地址。

  曾俊華說:「但是,我希望提醒各位,設立『不收訊息名冊』制度並不能適用於所有的電子通訊類別,例如電郵訊息。事實上,電郵地址名冊很可能為濫發電子訊息人士提供一份確實的電郵地址清單,幫助他們濫發電郵。」

  「在現階段,我們認為較適宜就預錄聲音或影像訊息、傳真訊息,以及短訊/多媒體訊息設立『不收訊息名冊』。」
  
  曾俊華亦指出,建議的《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將訂明適用於境外行為,只要任何商業電子訊息有「香港聯繫」,該訊息便需要遵守《條例草案》的規定。

  曾俊華說:「訂明適用於境外行為的做法將有助促進香港與海外執法機關的合作,並可向海外的濫發訊息人士傳達明確信息,表明政府不會容忍他們的行為。」

  「如果你已將自己的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加入《不收訊息名冊》,假設你於深夜時分在紐約仍然接獲電子促銷商的預錄話音訊息,該電子促銷商便已違反規管條例,電訊管理局可採取執法行動。」

  「假如這類訊息令你感到十分滋擾,《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的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將授權你作為受害人,向法庭要求濫發訊息人士作出補償,包括彌補因違反規定事項而令你蒙受的金錢損失。」

  有關政府就遏止未經收訊人許可而發出電子訊息問題的立法建議詳情,已上載於工商及科技局通訊及科技科的網站www.citb.gov.hk/ctb。

  歡迎市民就該建議向工商及科技局提交意見,郵寄地址為香港花園道美利大廈2樓,或以傳真(2511 1458)或電郵(uem@citb.gov.hk)遞交意見。截止日期為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2006年1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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