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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儲油庫的安全及環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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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關於本港儲油庫的安全情況及在發生事故時對人命、財產及環境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全港儲油庫的分布情況及規模;

(二) 有沒有評估這些儲油庫在發生爆炸或洩漏事故時的安全問題及對人命、財產及環境的影響;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及

(三) 當局如何防止上述事故所產生的灰塵隨雨水降下污染水源,以致河流及溪澗的生態被污染物破壞,以及如何檢查地下水及河流有沒有受到污染?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由於儲油庫的燃油是屬於《危險品條例》(香港法例第295章)內所規管的危險品之一,因此每個儲油庫的營運商須向消防處申請儲存牌照。現時全港共有十一個大型儲油庫設施。它們的分布情況及規模見附表。

(二) 以上十一個儲油庫均符合相關的環保規定。雖然它們均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香港法例第499章)生效前(即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前)已開始經營,屬條例豁免的工程項目,但其中八項設施的倡議人,曾進行行政性質的環境研究,以評估該等設施對環境的影響。日後所有興建大型儲油庫的建議,均須作出法定的環境評估。

  此外,根據「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如果儲油庫被界定為「具有潛在危險的裝置」,它們須另外進行「危險評估」,用以評估其對裝置以外地方所構成的個人及群體風險。評估會考慮危險物料的性質(例如易燃性或毒性),及發生事故的可能情況(例如爆炸及洩漏事故)。「危險評估」會確定潛在危險裝置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並計算出個人風險及群體風險水平,亦會評估有關裝置對附近地區的現有及將來人口所構成的風險,並決定在減低風險方面應採取的行動。現時在香港被界定為「具有潛在危險的裝置」的儲油庫,已經進行了「危險評估」,全部皆符合政府的風險指引。
 
  就儲油庫的營運,消防處在收到有關牌照申請後,會參照國際認可的消防安全標準對有關擬用作儲油庫的地點進行實地的「風險評估」。評估因素包括該地點是否設有緊急車輛通道,是否有足夠滅火水源(例如消防街井),以及儲油庫與附近環境例如民居的距離等。假如有關地點符合消防安全標準,消防處亦會要求營運商在儲油庫內提供適當的消防裝置和設備,務求將儲油庫的風險減至最低。

(三) 政府會一開始從選址方面著手,以盡量減低重大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對附近環境(包括水源)的影響。所有儲油庫的營運,亦必須得到消防處發出牌照及設有適當的消防裝置和設備。

  消防處對於每一個大型的儲油庫,已經制定相關的緊急應變計劃以應付不同的緊急事故(包括火警、爆炸、燃油洩漏等),亦會不時與有關儲油庫舉行定期的演習和操練。因應事故的情況,消防處會立刻聯絡有關部門包括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海事處、水務署及渠務署等作出相應的措施。

  就污染水源而言,環保署會協助評估事件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衡量抽取環境樣本的需要及範圍、就防止事件對環境進一步污染,及協助有關部門對於危險品廢物的處置方法提供意見。作為評估工作的一部份,環保署會按需要抽取水樣本作分析,以確保受影響的河流溪澗不會受到破壞。如有關事故影響海岸或河流的生態環境,漁農自然護理署會評估有關事件對生態的影響,並會聯同有關政府部門採取相應的措施,例如協助清理有關污染物及保護可能受影響的生物,以盡量減低事故對生態造成的影響或破壞。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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